admin 发表于 2019-5-26 08:50:50

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关问题

       编者按:
       有的网友反映,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经常受阻,遭到某些法院排斥。有的法官见到公民代理就找茬,正好比鸡蛋里挑骨头,不把精力用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而是做这些与案件审理无关之事,其实是乱作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之规定,选择、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不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之外的人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所规定的是建议性和推荐性的规定,该规定建议和推荐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类人员,即: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但是,并不禁止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未规定不得聘请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也未规定必须聘请上述三类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当事人有权自主选用聘请诉讼代理人,其他公民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公民)无钱请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也得不到法律援助,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没有合适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不愿意推荐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作为公民的当事人怎么办?这时,当事人的委托权不能实现了吗?当然不是,申诉人有权自主在法律推荐的三类人员之外选择适合自己的、自己信任的、自己如意的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某些法院或者某些法官不允许当事人自主选用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和做法是不合法的,是侵权行为,系乱作为。
      有的法院规定或者法官说,不允许以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者获取劳动报酬,不允许委托人给付当事人报酬、劳务费等费用,有的法官还是,公民代理人骗钱,等等,这些规定和说法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也是违法的,是侵权行为。委托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经济交往,法院及其法官不得非法干预。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高见。

   

   
一、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OTlkZWY5ODAxNzliMWE5N2I1YjFiMzE%3D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36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

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1、授权委托书;2、身份证件;3、推荐材料;4、当事人属于该社区或者该单位的证明材料。法院不得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方面的材料,法官不得提出其他要求。否则,属于乱作为,可以曝光、投诉举报。)

民事诉讼法条款顺序已经修改: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admin 发表于 2019-5-26 08:54:47

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9-6-1 07:46:33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9-6-2 19:00 编辑

中国监督网www.jianduwang.tech编者按:
《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关问题》
(2019-06-01)
http://t.cn/EChPld6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489&page=1&extra=#pid15226
   有的网友反映,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经常受阻,遭到某些法院排斥。有的法官见到公民代理就找茬,正好比鸡蛋里挑骨头,不把精力用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而是做这些与案件审理无关之事,其实是乱作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之规定,选择、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不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之外的人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所规定的是建议性和推荐性的规定,该规定建议和推荐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类人员,即: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但是,并不禁止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未规定不得聘请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也未规定必须聘请上述三类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因此,当事人有权自主选用聘请诉讼代理人,其他公民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公民)无钱请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也得不到法律援助,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没有合适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不愿意推荐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作为公民的当事人怎么办?这时,当事人的委托权不能实现了吗?当然不是,当事人有权自主在法律推荐的三类人员之外选择适合自己信任的、自己如意的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
      某些法院或者某些法官不允许当事人自主选用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和做法是不合法的,是侵权行为,系乱作为。      
       有的法院规定或者法官说,不允许以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者获取劳动报酬,不允许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给受托人报酬、劳务费等费用,有的法官还说公民代理人骗钱,挑拨离间,使委托人不再信任受托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诡计等等,该法院的这些规定和说法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也是违法的,是侵权行为。委托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包括经济交往,法院及其法官不得干预。      

       有的网友说我拿着当事人的委托书,递交给法院,法院不收,拒绝我做代理人,被法官从代理人的席位上赶下台,很尴尬.法官不讲道理,不讲法律,我有什么办法呢?怎么办?
      对于这样无视法律,横蛮不讲理的法官,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法官可能再次乱作为,践踏法律枉法裁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当机立断,即时建议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更换该无法无天的法官,并要求该法官书面告知不允许您受当事人委托做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并出具书面通知或者法律文书,索取该法官乱作为的直接证据,以便投诉举报。如果该法官既不书面告知,也不出具法律文书,那么您可以与当事人一道直接向法院的纪检组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任命他当法官的人大常委会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监督法院的党委政法委投诉。同时将该事件中该法官等人员乱作为的详细情况在网上予以发布、曝光,让公众关注和评论。也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要求有关部门问责,将无视宪法法律、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侵害受托人权利的法院院长及其法官从法院队伍清除出去。
       欢迎网友就此问题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高见。」……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9-6-2 13:25:30

看看有关法院及其法官对待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违法行为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9-6-2 19:55 编辑

看看有关法院及其法官对待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违法行为:
满宗礼投诉案。
法官怕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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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满宗礼先生:      
      您于2019年3月21日自信中纪委反映:你为朋友行政拘留一案做代理。但是不允许你进入,剥夺了你当事人委托代理的权利。上级信访部门予以交办,教办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我们于2019年3月26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几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规定......你为朋友做诉讼代理人,因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你朋友不能委托你作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答复。            
   
                   永清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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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督网www.jianduwang.tech: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吗?显然没有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均无此内容,没有此规定,未规定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是什么,只是列明有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三类人员的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建议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未规定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也未规定类似满宗礼这样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无此禁止性规定。满宗礼从事他喜欢的熟悉的帮助性的诉讼代理人的劳动,符合宪法、劳动法、合同法有关规定,何错之有。
永清县人民法院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权利吗?永清县人民法院有权在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上添枝加叶吗?当然无权。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执法性质的单位,是审判机关,只能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可随意而为。法院没有立法权。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法院去掉一个字或者添加一个字,或者改变一个标点符号。法院没有权利这样做,如此行为是不合法的、违法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是什么?由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选择确定,法律无此规定,当然,无须法律规定,无须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9-6-2 13:34:01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9-6-2 13:58 编辑

法官怕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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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9-6-2 13:52:18



法官怕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吗?

看看有关法院及其法官对待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满宗礼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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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答复:

永清县人民法院不合法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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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9-6-2 18:56:26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9-6-2 18:59 编辑

鉴于永清县人民法院信访答复没有法律依据、乱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关于对于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必须依法问责,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建议权,有权建议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永清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撤销永清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1-11-2 08:31:06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中可以委托......其中可以一词,不是应当,也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否则就是歪曲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1-11-2 08:37:58

请问法律对公民代理有何限制?_百度知道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24297919.html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1-11-2 08:56:10

新民诉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发布时间:2015-04-02 23:24:2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原《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上述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就有人在网上说“新民诉法取消了公民代理,堵塞了公民代理之路。”笔者以为:新民诉法并没有完全取消公民代理,而是完善了公民代理。

  所谓的公民代理,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

在新民诉法修改之前,法律允许以下三类公民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的人,三是当事人委托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新修改的民诉法只是取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新民诉法修改后,法律还是允许两类人员可以公民代理,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按照我国的法律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司法实践的审查中不能扩大这个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确定是否是近亲属,而且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人员”的范围。这个地方的工作人员的概念与我们平时理解的不一样,这里指的是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时,与涉案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不是只要是工作人员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实践中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主要是要避免外国人等以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团体推荐的身份进行代理,按照《宪法》关于公民的理解即可。在实践中应当审查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书及其理由。当事人有权委托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但需要到所在社区、当事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履行推荐手续。因此,从这一点的规定来看,新民诉法并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于规范诉讼的目的,突出强调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关系”及与所在社区、关涉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关系”。这只是以工作关系限制社会上职业化的公民代理的发展,以推荐关系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誉担保与组织监督。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新民诉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新余法院网 http://xy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5/05/id/16067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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