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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履行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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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01: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30日上午,我委托柳女士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登记中国监督学会(或者中国监督员协会,或者中国公民监督协会,或者中国公民监督学会)被民政部工作人员公然拒绝,要求我按照登记条例的规定找主管单位,这个要求属于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关于公民结社自由权内容相违背。我也曾经与民政部联系过,2015年4月30日10:52:37,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58123000打电话,提出了诸如必须执行宪法规定,不得以如何理由妨碍宪法的事实等意见,要求提交相关申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接听。仍然以上述理由拒绝受理申请。
    宪法第35条落实没有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什么还受登记条例的限制呢?为什么不排除障碍呢?建议将社团登记改为备注制,以便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当时,我在网上公开提出建议,民政部依宪行政,执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不得以执行国务院的《条例》为由,要求我作为申请人寻找主管单位,并要求回复。
    当时,提出意见:如果民政部仍然坚持适用《条例》、不执行宪法,拒不受理登记申请,那么我将在网上发布撤销民政部部长职务的建议书。
    2017年4月10日,下午,我和王建华到民政部再次申请登记中国监督学会,民政部工作人员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受理申请。
    我请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局  长:詹成付(该部网站显示)、柯处长(自称,未出示证件,未核实)、王博(女士,自称,未出示证件,未核实)副处长等,什么是社会团体?知道了吗?,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哪里来的业务主管部门呢?这是逻辑上的错误,自相矛盾。公民自愿组成,根本没有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某些官员硬性要求申请人提交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岂有此理?!哪个部门是法定的公民申请结社的业务主管部门?哪个部门有此权利、义务成为业务主管部门呢?我到哪里去找。一个从法律上没有的业务主管部门,无中生有吗?要天上的星星吗?民政部某些官员要求提供一个申请人根本不能提交的文件,这不是在宪法第35条之上添加一个天方夜谭的条件吗?要求申请人履行不可能行为的义务,真可谓无稽之谈,荒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政部不作为和乱作为,拒不受理我结社、登记中国监督学会的申请,要求寻找主管部门,未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违反了宪法的上述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民政部未执行宪法第35条之规定,有损宪法权威。显然,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行为,违背了习总书记的指示。
    对于他们的行为,必须问责。


    民政部保障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结社自由吗?民政部没有做到。不受理登记申请,系不作为。让申请人找主管部门,系乱作为。








曾经发表过的公开信: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 李立国的公开信
尊敬的李立国书记、部长:


    我是一名中国公民,中共党员。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结社权,办理申请登记中国监督学会时,发现贵部在执行宪法方面存在错误,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定,不符合习近平主席关于”依宪治国”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之规定,现提出如下建议:
     民政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的规定,不得与执行有关规定为由,不执行上述宪法规定,妨碍笔者结社申请登记中国监督学会。      
    事实:
    2015年4月30日上午,我委托柳女士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拟申请登记中国监督学会,或者中国监督员协会,或者中国公民监督协会,或者中国公民监督学会,曾经与民政部联系过,要求我按照登记条例的规定找主管单位,这个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关于公民结社自由权内容相冲突。现在可以依照宪法的规定接受申请、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吗?宪法第35条落实没有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什么还受登记条例的限制呢?为什么不排除障碍呢?建议将社团登记改为备注制,以便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请回复,010-81783596王先生。
    执行宪法第35条关于结社的规定即可,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依宪治国,依宪行政,为什么不执行宪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等不得适用,民政部也不得适用、不得执行有关要求结社寻找主管单位的规定。有碍于执行宪法的规定不得适用。
    2015年4月30日10:52:37,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58123000打电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接听。我建议民政部依宪行政,执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不得以执行国务院的《条例》为由,要求我作为申请人寻找主管单位,拒不受理登记申请,如果民政部仍然坚持适用《条例》、不执行宪法,那么我将在网上发布建议撤销民政部部长职务的建议书。请立即转告民政部部长。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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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03: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拟起诉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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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23: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政部社会组织局联系我们 http://www.chinanpo.gov.cn/lxw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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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2: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随意发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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