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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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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2013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摘要)
八、审 判

  2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修改,此后无针对该法作出司法解释,因此,2018年之前的司法解释,只能对于适用修改之前的法律提供参考,的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无参考价值。因此,某法院用2013年的司法解释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内容进行解读,不符合依法审理、裁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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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2013年的司法解释,已经过期,对于现行的2018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具有参考价值,不得援引,人民法院必须精准适用法律。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2999&page=1&extra=#pid7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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