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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 中山、民权 与民族土地纠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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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4 12: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新县:中山、民权 与民族土地纠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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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4 18: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新县人民政府
新政函[2025〕48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关干桃城镇新城社区民族居民
小组与民权居民小组、中山居民小组对地名
“浓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民族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民
族居民小组”),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
负责人:隆广平,民族居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民权居民小组(以下简称
“民权居民小组”),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
负责人:钟真贤,民权居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中山居民小组(以下简称
“中山居民小组”),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
负责人:阮震地,中山居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地名“浓来”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一案,
本府受理后依法调查核实。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
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申请人称:争议地“浓来”牧场地权属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1—
主要事实依据:一是该争议地解放前后一直属于申请人集体牧场
地,历经1962年“四固定”到 1980年分田到户和1982年的林
业“三定”,权属从未改变,一直由申请人管理到2010年,从
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过权属争议。二是七十年代桃城公社与
申请人协商后才能在该争议地办蔗场和猪场,分田到户后蔗场和
猪场停办,该争议地又还归本申请人集体管理。蔗场和猪场人员
中有部分人在该地经营生产,并向申请人交承包费。三是桃城镇
政府于1995年11月29日与申请人答有一份退地协议书,明确
将原蔗场退还申请人集体管理。四是争议地除与松洞村逐肥屯地
界、农场土地界线接壤外,其他范围属申请人耕作区和山林。五
是现争议地已全部开发,大部分都是申请人群众开发,只有两三
个民权街群众来与本街群众联合养鱼,所有外来参与合伙养殖,
只有养殖权没有所有权。
两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地为民族街、民权街、中山街三街
共有,事实理由:一是自1956年确认为三街牧场地后,到现在
该片牧场地从未划分过。二是1956年10月31日桃城乡与农场
地界划分协议证明现争议地属民族、民权、中山街的牧场地。三
是2002年地名称“叉湾山”山脚的牧场地(在浓来牧场地连体
的北面)与桃城镇松洞村逐肥屯、背山屯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
民族、民权、中山等三街集体出资去告,说明争议地属三街集体
所有。四是大新县政府文件新政发〔2002〕21号处理“叉湾山”
土地权属争议时,有三街的街长承认1956年县政府与海岛棉农
场划定的桃城乡牧场地,按当时的建制属中山、民族、民权街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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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4 18: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新县人民政府
新政函[2025〕48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关干桃城镇新城社区民族居民
小组与民权居民小组、中山居民小组对地名
“浓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民族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民
族居民小组”),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
负责人:隆广平,民族居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民权居民小组(以下简称
“民权居民小组”),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
负责人:钟真贤,民权居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中山居民小组(以下简称
“中山居民小组”),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
负责人:阮震地,中山居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地名“浓来”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一案,
本府受理后依法调查核实。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
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申请人称:争议地“浓来”牧场地权属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1—

主要事实依据:一是该争议地解放前后一直属于申请人集体牧场
地,历经1962年“四固定”到 1980年分田到户和1982年的林
业“三定”,权属从未改变,一直由申请人管理到2010年,从
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过权属争议。二是七十年代桃城公社与
申请人协商后才能在该争议地办蔗场和猪场,分田到户后蔗场和
猪场停办,该争议地又还归本申请人集体管理。蔗场和猪场人员
中有部分人在该地经营生产,并向申请人交承包费。三是桃城镇
政府于1995年11月29日与申请人答有一份退地协议书,明确
将原蔗场退还申请人集体管理。四是争议地除与松洞村逐肥屯地
界、农场土地界线接壤外,其他范围属申请人耕作区和山林。五
是现争议地已全部开发,大部分都是申请人群众开发,只有两三
个民权街群众来与本街群众联合养鱼,所有外来参与合伙养殖,
只有养殖权没有所有权。
两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地为民族街、民权街、中山街三街
共有,事实理由:一是自1956年确认为三街牧场地后,到现在
该片牧场地从未划分过。二是1956年10月31日桃城乡与农场
地界划分协议证明现争议地属民族、民权、中山街的牧场地。三
是2002年地名称“叉湾山”山脚的牧场地(在浓来牧场地连体
的北面)与桃城镇松洞村逐肥屯、背山屯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
民族、民权、中山等三街集体出资去告,说明争议地属三街集体
所有。四是大新县政府文件新政发〔2002〕21号处理“叉湾山”
土地权属争议时,有三街的街长承认1956年县政府与海岛棉农
场划定的桃城乡牧场地,按当时的建制属中山、民族、民权街所
-2—

有,五是大新县年产20万吨中低碳锰铁合金项目支付给民权街、
中山街的征地款项,说明争议地权属为三街共有。
本府查明:争议地“浓来”又叫“内来”、“来”,争议地
上的小地名有“来片”、“空硬仲”、“头叉来”、“狮子山”、
“弄公”等。争议地位于炮竹厂西面约600米处,面积684.98
亩。争议地四至范围:东至民族街耕作区,南至山脚,西至广西
大新安平投资有限公司围墙,北至桃城华侨农场耕作区水泥路。
地类属旱地、裸石地、鱼塘等,土地现状现种有龙眼、甘蔗、玉
米等,建有养猪场、鱼塘、房屋。2011年在开展项目建设征地工
作过程中,双方引发纠纷。之后征地工作组不断组织双方协商解
决,未果。2024年4月3日,申请人遂向本府申请确权,请求
将争议地确权给申请人集体所有。
另查明:1956年,国营大新海岛棉农场与当时桃城乡签订
的《国营大新海岛棉农场与桃城交界规划协议书》明确:桃城乡
西北面、桃城乡畲地边、现海岛棉农场之南边石山脚一带零星地
划给桃城乡作为放牧地,现争议地位于该放牧地内。上世纪七十
年代,桃城公社在该争议地开发有甘蔗场。八十年代分田到户时,
申请人将争议地其他能耕作的地块发包给本集体成员耕种,无法
耕作的低洼地或由申请人村民开发改造成鱼塘,有些村民还建造
了房子,或由申请人出租给他人经营收取租金。被申请人民权居
民小组亦有谢志佳、胡源炳两户村民自八十年代至今在争议地养
鱼、种植,面积共34.276亩。1995年,桃城镇政府与申请人签
订协议,约定将原桃城公社蔗场退还给申请人,并就地上龙眼树、
-3—


房子等附着物作价后一并归申请人所有。1996年起,申请人将
蔗场地块发包并收取租金。申请人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2010年
经营管理争议地期间,未曾有争议。
再查明,1962年“四固定”时期,桃城公社对其管辖的各
街(队)牧场地、耕作区已按片划分。其中,两被申请人及申请
人的牧场地及耕作区具体划分为:中山街即现中山居民小组的在
县看守所和观音山后面以及义庄一带,民权街即现民权居民小组
的是从县爆竹厂到新锰集团、大新中学前面及县电力公司沿河往
上一带,而民族街即现民族居民小组的则是从县爆竹厂到逐肥、
华侨农场界线。此后至今,两被申请人及申请人都是按该划分在
各自片区范围内经营管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现场勘
验笔录、争议范围平面图、调解通知书及会议纪要、承包土地使
用证、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协议书、承包合同、收入凭单、
公证书、国营大新海岛棉农场与桃城交界规划协议书、国营大新
海岛棉农场场间规划草图、询问笔录等。
本府认为,自1962年“四固定”时期起,申请人与两被申
请人的牧场地及耕作区相对集中,片区划分明确。争议地684.98
亩系处在申请人片区内,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发生争议期间,除
有民权居民小组两户村民经营管理34.276亩外其余650.704亩均
由申请人经营管理。承包土地使用证、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
协议书、承包合同、收入凭单、公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均能相
互印证,证明上述经营管理事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
4

房子等附着物作价后一并归申请人所有。1996年起,申请人将
蔗场地块发包并收取租金。申请人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2010年
经营管理争议地期间,未曾有争议。
再查明,1962年“四固定”时期,桃城公社对其管辖的各
街(队)牧场地、耕作区已按片划分。其中,两被申请人及申请
人的牧场地及耕作区具体划分为:中山街即现中山居民小组的在
县看守所和观音山后面以及义庄一带,民权街即现民权居民小组
的是从县爆竹厂到新锰集团、大新中学前面及县电力公司沿河往
上一带,而民族街即现民族居民小组的则是从县爆竹厂到逐肥、
华侨农场界线。此后至今,两被申请人及申请人都是按该划分在
各自片区范围内经营管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现场勘
验笔录、争议范围平面图、调解通知书及会议纪要、承包土地使
用证、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协议书、承包合同、收入凭单、
公证书、国营大新海岛棉农场与桃城交界规划协议书、国营大新
海岛棉农场场间规划草图、询问笔录等。
本府认为,自1962年“四固定”时期起,申请人与两被申
请人的牧场地及耕作区相对集中,片区划分明确。争议地684.98
亩系处在申请人片区内,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发生争议期间,除
有民权居民小组两户村民经营管理34.276亩外其余650.704亩均
由申请人经营管理。承包土地使用证、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
协议书、承包合同、收入凭单、公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均能相
互印证,证明上述经营管理事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
4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调解、处理土地山林
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
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第三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
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二)权属纠纷当事人管理使用(包
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以及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
条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
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之规定,争议地中
民权居民小组两户村民经营管理的34.276亩土地权属归被申请
人民权居民小组集体所有,民族居民小组经营管理的650.704亩
归申请人民族居民小组集体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符合土地
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的“三个有利干”原则。因此,申请人主
张争议地全部归其所有,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以《国营大新
海岛棉农场与桃城交界规划协议书》为据认为争议地自1956年
划定为桃城乡牧场地后从未划分,争议地属于申请人与两被申请
人的牧场地。本府认为,根据询问笔录,结合各方实际经营管理
现状,自1962年“四固定”时期起,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的牧
场地及耕作区已约定俗成,各自片区集中、明确,已形成事实划
分,故被申请人的意见,本府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以2002年“叉
湾山”山脚土地纠纷案及2011年9月获得大新县年产20万吨中
低碳锰铁合金项目征地款为据主张争议地为申请人与两被申请
人共有。经核实,上述“叉湾山”山脚及已获得征地款的地块均
-5—




不在争议地范围内,与本案无关,故本府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亦不
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及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
例》第四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争议地
作如下处理决定:
争议地684.98亩中650.704亩土地权属归申请人民族居民小
组集体所有,34.276亩土地权属归被申请人民权居民小组集体所
有。(详见附后争议范围平面图)
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桃城镇中山居民小组、民权居民小组与民族居民小组
“浓来”土地权属争议范围平面图

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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