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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的“张文中案”何日能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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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1 20: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18-6-21 20:28 编辑

山东淄博的“张文中案”何日能依法改判?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文中案再审宣判,改判张文中无罪。这不仅还了当事人和当事企业一个公道,而且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依法保护产权、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决心,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最高法经过再审张文中案,依法纠正了原判决把企业一些不规范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的错误,依法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在山东淄博,民营企业家隽洪宝假冒注册商标案是一起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冤案,引起了人们广泛的热议,人们称其为山东淄博的“张文中案”,隽洪宝假冒注册商标案何日能依法改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民群众正拭目以待!

   公权力因有人举报介入, 民营企业家隽洪宝成为宰杀的羔羊

   隽洪宝是山东淄博人,是淄博钢城建材有限公司及淄博中钢经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06年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因资金和财产及设备转移等原因,厂不抵债导致企业停产,停产时欠隽洪宝原料款93万元。另欠其水泥3800吨,合计100多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宝山公司用厂房设备转让,让隽洪宝经营作为抵债。隽洪宝与宝山公司签下四份有效合法合同,保障双方利益,《以租代征租赁经营合同》、《房屋20年租赁合同》、《变电站投资30年使用合同》、《注册商标长期使用合同》,隽洪宝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在原宝山厂址、原商标、原厂工人进行延续生产和销售“宝山”牌水泥。
    隽洪宝在二审被判有罪并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通知由其父和其子担保,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出狱后,他曾试图放弃上诉,但现实非常残酷,顶着一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罪名,他受到了社会的歧视,大半辈子的辛苦积蓄付诸东流,精神上的摧残等一系列的打击并未因他的免于刑事处罚而有任何减轻,面对不公,他毅然选择了上诉。
   2018年1月9日张店区公安又超越权限,出动百余名警察保护张店区法院将早已破产的企业再次非法虚假破产,违反国家政策动用警力插手合同、债务经济纠纷案件,2018年1月10日在隽洪宝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店区法院虚假非法拍卖他的私有合法财产,致使他几千万元血汗钱血本无归,负债累累,逃债生存。
   2007年3月1日,隽洪宝与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赁房屋用于生产宝山水泥,2026年3月1日到期;2008元月22日签订126变电投资第二份合同,2038年元月22日到期;2008年5月10日签订以租代征合同,直到2600万元交齐为止;2009年6月交接生产许可证。2010年6月18日签订宝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开始投资厂房,楼房,设备,土建,开发市场陆续投资4000余万元;根据我国商标的在先使用原则,隽洪宝合法获得宝山商标使用权。
   2011年7月1日隽洪宝依法购买宝山固定资产价值700万元设备; 2012年7月交淄博市张店区经信局张慧萍副局长200万元保生产地上物预付款,投入大量资金,启动市场正式运营,盘活原有僵尸企业,多年失业上访工人再上岗就业,200余家庭生活有了保障,为社会做出极大贡献,得到时任区领导的高度表扬和上岗再就业工人的称赞。企业纳入正轨。
   由于前任董事长张洪禄任职期间拖欠原宝山工人工资等遗留问题,2014年4月,工人上访到张店区政府围堵了中央第4巡视组领导,隽洪宝于2014年5月28日向张店区经信局张慧萍副局长汇报实情时被张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抓捕,2014年5月张店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当时没有商标权举报人的情况下,以宝山牌水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隽洪宝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政府律师说交300万元放隽洪宝出来继续生产宝山水泥,但交了300万元现金后没有释放,隽洪宝在淄博市看守所关押长达26个月。
  隽洪宝,这位勤勤恳恳、踏踏实实、负重拼搏的民营企业家就这样成为宰杀的羔羊!
   隽洪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三年处罚金100万;后被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1月29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隽洪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至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份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隽洪宝在未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新泰市泰能燃料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经营的淄博钢城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假冒的“宝山”牌水泥,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万余万元。
   隽洪宝辩称,其所在的“钢城公司”承租山东宝山生态水泥公司生产“宝山”牌水泥有2008年5月份租赁合同及2010年6月份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钢城公司”投资复产山东宝山生态水泥公司,并将工厂盘活,解决了失业工人重新上岗的问题;商标现所有人新泰能燃料有限公司并没有生产水泥的资质;而且让“宝山商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钢城公司”生产、销售的“宝山”牌水泥包装袋的标识与新泰能燃料有限公司的“宝山”商标不同;钢城公司向张店区人民政府清算组陆续上缴承租费五百万元,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成立。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隽洪宝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新泰市泰能燃料有限公司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依法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在“宝山”牌部分注册商标转让给新泰公司后,依法仍然享有使用“宝山”牌注册商标的权利;新泰公司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后,没有在商标上实际使用,只是准备倒卖商标,赚取巨额差价,“宝山”牌商标再注册费用仅一,二千元,而竟然要150万元买给已经在先使用的隽洪宝,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接受的;被告人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亦不存在情节严重的行为;隽洪宝的行为不符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新泰”公司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所有权后,按《商标法》的规定,被告人隽洪宝的继续使用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张店区法院经庭审质证后认为,被告人隽洪宝在明知新泰市泰能燃料有限公司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之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仍然生产销售“宝山”牌水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隽洪宝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一律不予采纳。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2015)张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判决隽洪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三年处罚金一百万。
   隽洪宝不服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法裁定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52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2016年7月26日,张店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以刑初字4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隽洪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免于刑事处罚,以其父和其子担保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方才出狱。隽洪宝认为自己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不久后,淄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17日隽洪宝向山东省高院递交的申诉状,至今未果。
     人民利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平等保护、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得到落实,一批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有错误的案件得到纠正,大大提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张文中案的改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隽洪宝假冒注册商标案明明是一起判决及其不公的冤案,为什么该案就不能依法纠正呢?
   这起冤案导致隽洪宝的工厂停产,工人再次失业,在拘留期间政府律师崔征说交300万元放隽洪宝出来继续生产宝山水泥,交了300万元现金后并没有释放。
   2018年1月张店区法院又变本加厉继续迫害隽洪宝,灭失其投资宝山的合法投资证据,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假破产。隽洪宝是一个遵纪守法的民营企业家,隽洪宝公司也有几名法律顾问,但谁也没有想到,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竟让别有用心的人作出了这样的大文章,隽洪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后被改判免于刑事处罚。但隽洪宝已被羁押了26个月,原本红红火火的企业彻底垮了,债台髙筑,到处躲债为生,工人重新下岗。这份判决,让他无法申请国家赔偿,更无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因为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隽洪宝公司的经济损失陆续达到上亿元了,他不甘心成为宰杀的羔羊,决心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坚决维权到底!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要求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隽洪宝案如能依法改判,则更能彰显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沓文件,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甄别纠正工作的深入,必将进一步增强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全社会公民的人身、财产、财富安全感,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更多的信任感,从而营造出更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利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文/龚平 郑义)
                                隽洪宝电话:13905332008
                                身份证号:37032119631019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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