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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棺决斗的警官曾凡锦之妻对巨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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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1 20: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18-7-30 07:55 编辑

抬棺决斗的警官曾凡锦之妻对巨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书



控告人:杨际爱,住址 山东菏泽市郓城县育才路东段123号,系被害人曾凡锦之妻。
被控告人: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事由:对被害人曾凡锦违法批准逮捕、超期羁押的控告。
事实与理由:
被害人曾凡锦因领衔35名民警通过警察群体的实名举报控告腐败分子刘国生,被其滥用职权陷害入狱判刑,出狱后依法申诉控告。腐败分子刘国生做贼心虚,违背曾凡锦意愿,强行花钱私了。后刘国生东窗事发,罪行败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庭审查明“刘国生在担任郓城县委书记、菏泽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与他人通奸。”媒体评论“刘国生受党和国家培养、教育多年,本应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然而,随着职位越来越高,权利越来越大,刘国生对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的诱惑和不法老板的拉拢腐蚀失去了反抗能力,辜负了国家和人民的重托,放弃了自身监督和约束,心怀侥幸,私欲膨胀,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权钱交易的砝码。令人警醒,发人深思。”2016年8月2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国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自愿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国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刘国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腐败分子刘国生倒台了,曾凡锦为举报贪官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其在喊冤的路上却等不来平反昭雪的阳光。由于申诉多年无果,被迫抬棺决斗。此举虽有些过激,但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017年8月10日,被害人曾凡锦突然被抓,随后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错误地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关押至今已有九个多月,属严重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类刑事案件)和审查决定逮捕(检察机关自侦的职务犯罪类案件),针对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天,报同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为10天,报上级检察机关。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的期限为15天,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天。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检察官一般会从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来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进而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般逮捕、径行逮捕、转化逮捕和附条件逮捕,不予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绝对不捕、存疑不捕(证据不足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无逮捕必要性不捕。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害人曾凡锦符合不予逮捕的各种情形。但巨野县人民检察院玩忽职守,违法办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将没有犯罪的人错误地批准逮捕,这是打击报复申诉控告人的违法行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三种“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并不包括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故本案已经超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所规定的五个月(最长八个月)审限。现在,被害人曾凡锦羁押期限已超过最长审限,因超期羁押、错误关押对曾凡锦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应立即无罪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是谁给了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违宪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为此,控告人作为被害人曾凡锦的近亲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菏泽市监察委提起对巨野县检察院的控诉,恳请依法严肃处理。
    此致
菏泽市监察委
                         控告人(签名):杨际爱
                                     2018年6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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