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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浙江高院及其辖下杭州市、区级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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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2 17: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浙江高院及其辖下杭州市、区级法院为了庇护地方政府违法、抗法行政行为,枉法作出与北京高院核准、裁定北京一中院查封土地相对抗的裁定书的情况汇报

       汇报人,系北京一中院(2000)一中执字第431号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及连带责任人,系杭州拆许字(98)第62号拆迁项目中的被拆迁户,系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申请人。  
       汇报人在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同时,将案情特向贵上级领导汇报并向全国网民曝光,期望领导和广大网民关注,指导申请最高院再审成功,维护司法公正。
       案件起源于1998年的杭州市拆迁安置中的“货币安置”,仅限于试点单位进行,且须报市房地局批准。本案中的拆迁项目,不在市政府试点范围内,其获市政府批准的《拆迁总体方案》中,未有许可货币安置,而是实行易地安置的产权调换(实物安置),补偿、补助费,也是履行支付实物安置中的两地房屋差价的补偿及未安置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2009年2月24日,被拆迁方发现拆迁协议中,首选原地或另居住小区内安置办公房,是拆迁方虚假承诺,为了骗取协议签订;拆迁前汇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为了骗取房屋拆除;协议也未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是欺骗拆迁。被拆迁人就将被拆房屋及土地抵押给债权人,由其申请北京一中院查封,历经北京高院核准、裁定,续封至2019年1月26日。过程中都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杭州规资局)协助办理查、续封登记手续。
       被拆迁人维权诉讼中,杭州中院(2018)浙01民终7177号、(2019)浙01民终8141号民事判决书,对案情复杂的征地拆迁,由组成不合法的简易法庭作出的原审判决,未依法裁定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在已查清杭州规资局于           2018年3月20日,擅自注销北京一中院查封的被拆房屋土地登记,并转移登记到拆迁方所属公司名下的冲突,应当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有待一方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异议,或由另一方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恢复审理。终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已严重违法,又枉自将“拆迁补偿费”判决为既无政策允许、又无银行流水,更是金额不符的“货币安置费”,为对北京一中院查封行釜底抽薪,刻意作出政策不允许的货币安置已履行完毕的错误判决,
       行政诉讼中,原审(2019)浙0104行初285号行政裁定书:未履行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义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协议签订的拆迁方出庭并质证;未经独立审判,采信审判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的(2018)浙 01 民终 7177 号、(2019)浙 01 民终 8141 号民事判决为证据,采信抗法行政行为人罗列证明,对抗以“权属登记为准”的司法查封。行政原审作出的裁定书,是事实裁定和适用法律错误。行政终审,不但未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反而仅将原审认定“全部拆迁补偿费”的错在“全部”而改判为不允许的“货币安置”与允许的“补偿费”混配为“货币安置补偿费”,错上加错。作出的(2020)浙01行终603号并传递给再审法院作出的(2021)浙行申1359号裁定书,错误如同一辙。
       以上,浙江高院及其杭州市、区级法院,为庇护杭州地方政府企业欺骗拆迁,庇护政府行政违法、抗法,与其横、向联合,上、下串通,违法横行一方。京都高院遇无奈,百姓诉何方?!
       求请上级,刀尖向内,刮骨疗伤,迫在眉睫。
       此致
尊敬的最高院张军院长、最高检应勇检察长,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国家纪监委、全国人大领导

      汇报人:浙江省三门县开发企业总公司
                  上海三海工贸总公司
                  2025年7月22日
       联系人,叶有伦,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下坑村119号,手机号码:1390162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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