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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陕西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女方不知情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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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5 11: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发陕西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女方不知情被判
来源:当事人 作者:编辑上传 点击: 143 次


        [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办法官未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未依法向被告人送达开庭通知、未依法告知被告人合议庭人员组成、未依法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胡女士申诉已久,咨询过律师,且寻求记者调查,建议有关法院依法办理胡女士的申诉事项,依法办事,按照习总书记关于在网上了解民情和全面依法办事的指示办事,依法纠正错误]
       陕西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起离婚案         被告女方不知情被判决离婚
        陕西榆林市的胡女士实名反映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判决她与丈夫解除了婚姻关系,丈夫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任伟圣】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办违法办案,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剥夺了法律赋予她应有的权利,法官【任伟圣】是在公然挑衅法律,执法犯法的违法行为已导致她和女儿的生活、学费无着落,靠她一人打工已无法维持女儿的学费和母女俩的生活费,希望“咸阳市中院、陕西省高级法院纪检部门对咸阳市秦都区法院的违法判决予以纠正,还
自己一个公道。
        被告:胡女士,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原告:黄*志,男,身份证号:61272819**07150011,电话:186**203900,原榆林市武警支队政治处副主任,2013年转业到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渭阳西路派出所民警。
        一九九九年十月,原告黄*志在榆林市武警支队、绥德县教导队训练新兵时【任排长】期间,与绥德县二康医院儿科工作的胡女士相识,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0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21日生女儿黄雯。
        2002年,原告黄*志调米脂县武警中队担任指导员,胡女士放弃医院工作,随原告去米脂县120急救中心工作,在这期间,原告黄*志便与米脂县一打印部的高某女士勾搭成奸,经常不回家,胡女士为了家庭经常劝说原告,但原告却把被告的善意视软弱可欺,经常动手打骂被告胡女士,为了家庭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胡女士只好忍耐原告胡作非为的行为。
        2005年8月,原告又调榆林市武警支队机关工作,到榆林工作后,原告改不了他本质的劣性,便与榆林市榆溪酒店餐饮部高某再次勾搭为情人关系,并公开在榆林市西沙租房一起生活,这期间原告即便偶尔回家,也是棍棒打砸家庭、放火烧沙发、被褥,一心要将被告胡女士母女俩赶出家门。被告在极其暴力、恐怖的家庭生活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便主动请求支队领导出面调解,而原告更是变本加厉,整个支队家属院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多少个日夜胡女士和孩子无家可居。
        无奈,被告提出与原告协议离婚,在支队领导和被告老师的见证下双方签字达成协议离婚,而原告却不履行协议义务,协议又变成废纸一张。家庭生活和孩子的学习原告从不过问,却公开和他婚外情人一起生活,而对合法的妻子和女儿的生活从不过问,这一切女儿都历历在目,严重影响了女儿的学习和健康成长。
        2013年4月,原告从部队复转到【原籍】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渭阳西路派出所工作后,便将他婚外情人和情人的私生子一起带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派出所附近租房居住,被告和孩子在咸阳经长时间寻找,找到原告的单位和住处时,该派出所的干警惊讶地说:“原告【黄*志】怎么还有一个老婆和孩子”,胡女士找到原告要孩子的生活和学费时,原告才说:“法院已判你我离婚”,并拿出了秦都区法院的判决书。被告无奈,便去秦都区法院找审判此案的法官【任伟圣】讨个说法,任法官说:“法院已将判决书寄回榆林武警支队【刘小兵】副支队转交你”,胡女士问法官?我既没有收到原告的诉状?也没有收到开庭的应诉通知,更没有收到判决书?你是怎么审理的这桩离婚案?任法官强词夺理的告诉胡女士,不管你收到没到法院已判决你们离婚了,而且已经过了上诉期。
        法官的说辞让胡女士实在难以接受,胡女士便开始了漫长的上访路,胡女士记不清她有多次到秦都区法院找领导反映情况,而法院领导却一直回避不见她,只是让相关人员转告胡女士说,法官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对胡女士的反映从来不当一回事,更谈不上给她解决问题。
        记者调查:接到胡女士的反映,记者赴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了解情况时见到了该院的马院长,马院长表示: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他一定派相关部门负责调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回复当事人和记者,而随后记者多次去该院却看到调查结果。只是该院政治处主任口头回复称,该案的审理、判决一切都符合法律程序,记者希望看到相关部门对该案调查的实情时,该院政治处主任直接拒绝了记者的要求,声称法院的内部调查资料是保密的不便对外公开。
       那么?秦都区法院领导声称该院派相关部门专人到榆林市调查被告反映的问题,为什么不便对当事人和记者公开?难道说该案的判决莫非真的如被告所说的一样,法官在案卷中做了不少的手脚吗?
       为印证被告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记者电话采访了现任榆林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刘小兵】,刘副支队长向记者证实,咸阳市秦都法院确实到榆林支队向他了解过该案的情况,但他作为一个现役军人、又是两个当事人的同事和朋友,他只能凭良心实话实说,“秦都区法院搪塞被告胡女士,说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书寄到榆林市武警支队通过他给被告胡女士转交完全是子虚乌有的事,他根本没有收到过秦都区法院给他寄来的任何邮件”。
        胡女士认为:秦都区法院审理丈夫起诉与她离婚案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秦都区法院公然剥夺了法律赋予她应有权利,是法官在藐视法律、知法犯法,该院的马院长尽公开袒护法官违法的行为。胡女士任然相信法律一定是公平、公正的, 对秦都区法院法官的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行为,她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律师意见:咸阳秦都区法院在被告胡女士的离婚案件审理、判决中存在以下违法疑点:
       1、案件管辖错误,未给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机会。
       2、未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
       3、未向被告人送达开庭通知、和告知被告人合议庭人员组成。
       4、未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
       5,剥夺了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的时效。
       相关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法官法》第32条之3,5,7,8,9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转引自:事发陕西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女方不知情被判_中国监督网——最具权威性的监督网站之一http://www.jianduwang.site/a/jiandufayuan/2017/0415/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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