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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纪检监察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不落实必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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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1 20: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州区纪检监察“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不落实必须问责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北京报道,本网《湖北黄冈:城中村450亩农田沉睡了十四年至今还未觉醒》《黄州(邢家湾村):侵吞承包土地补偿款抗拒督办灭案件》的报道,和当事人多次向中央、湖北省、黄冈市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后,虽然该《倒卖土地案》的大老虎刘XX被纯之以法,而该老虎的尾巴狐狸和苍蝇却继续逍遥法外,致使投诉人的土地补偿款被侵吞拒不补偿。黄州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属于自己管辖内的狐狸、苍蝇,2018-1-3答复推诿为“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市管”而拒不履行监察职能,尤其举报人的土地补偿款经历湖北省纪委《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去一年至今,黄州区纪委还是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而上,教唆属下绕灵(电话:07135100844)2018-5-16 15:58电话忽悠投诉人前去解决问题,经17、21日多次协商,不但没有解决问题的意思,反而凌驾于《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之上,借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受法律保护,办事处不得干预村民自治的事情”为名,行其保护违反《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肆意侵吞补偿款。
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中办发〔2011〕21号)第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黄州区纪检监察机关是典型的“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不落实”的渎职行为,应该依据湖北省纪委《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五(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失职失责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问责。对发现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专项治理的,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力的,要敢于开刀问斩’”。必须对黄州区纪检监察机关第一责任人何志春问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具体事实如下:
张后清、秦桂花夫妇投诉:“邢家湾社区被征用的410亩(实际450亩)土地中,有我们家承包经营的5.2亩耕地长达17年之久,其征地补偿费经十多年无数次投诉无果,直到2016年5月31日黄冈市黄州区东湖办事处作出:‘张后清一家在征地几年前就举家迁至开发区果园场一组,虽户口在邢家湾三组但迁出后未履行集体的相关义务。属【空挂户】’。致使该征地款被贪污至今拒不补偿,造成全家生活无着落。”随后,张后清提供一份《邢家湾村三组1995年税费征收表》,上面清楚登记:“张后清人口2人;水田1.2亩,旱地4亩,合计5.2亩;上交税费积累每年182元、教育费34元、统筹费55.2元(其中按人头费14元,按亩数31.2元)、小组统筹费104元。合计365.2元。” 证明诉求人一直在实际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和集体的相关义务”,且十多年担任三组会计管理人员,是法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13.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的规定,张后清家六人户口(后小孩转为非农业及父母去世),1985年迁入时属湖北省鄂州市管辖的黄州区邢家湾村三组建宅落户,一直履行了村民上交积累的义务(统一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邢家湾村三组1995年税费征收表中,登记的张后清的各项数据就是实际履行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并被村民当选为三组会计行使管理工作,全家依赖家庭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是法定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3年三组土地被非法征用后长期侵吞粮贴且贪污巨额征地补偿,经十多年无数次投诉无果,直到2016年5月31日黄冈市黄州区东湖办事处作出:张后清一家在征地几年前就举家迁至开发区果园场一组,虽户口在邢家湾三组但迁出后未履行集体的相关义务。属【空挂户】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邢家湾村三组1995年税费征收表》证据(图5)记载:“张后清人口2人;水田1.2亩,旱地4亩,合计5.2亩;上交税费积累每年182元、教育费34元、统筹费55.2元(其中按人头费14元,按亩数31.2元)、小组统筹费104元。合计365.2元。”充分证明申请人与邢家湾村民委员会已经签订要约合同,并实际履行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邢家湾村民委员会以申请人没有住在该村为由,剥夺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贪污补偿款,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其拒不办理社会劳动保障是侵犯申请人的权力和利益;其“没有经营权证”之词,更是将邢家湾村民委员会及东湖办事处不履行职能的责任转嫁给申请人,必须依法补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具体证据如下:


1:黄州区东湖办事处2017-12-14“不再受理告知书22016511日就东湖办答复上网举报并把网址链接转发给黄州区宣传部郭薇副部长

22016511日就东湖办答复上网举报并把网址链接转发给黄州区宣传部郭薇副部长

3201653日就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的足迹(四)---黄冈行,报道了郭薇副部长代表黄州区政府决定必须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42016-5-31东湖办事处关于邢家湾社区三组原居民张后清反映未分得征地补偿的答复是信口雌黄没有法律事实。

5:邢家湾村三组1995年税费征收表。


6:张后清、秦桂花户口登记簿属地邢家湾社区三组。

7 :张先杰(张后清的父亲)文峰路规划许可证(证明随父母照顾老人寝住)

8:张先杰(张后清的父亲)文峰路国有土地证(证明随父母照顾老人寝住)
本网将密切关注案情进展,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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