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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国土充当黑恶保护伞,拒履“打非治违”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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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2: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鹤峰国土充当黑恶保护伞,拒履“打非治违”职能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北京报道,2018年4月11日的《恩施州2018年度第四次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工作新闻发布会"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典型案例的通报:“一、鹤峰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漆绍摁履行领导责任不力问题。漆绍摁对反映容美镇龙井村村民饶某某和田某某违法建房的问题未进行及时有效查处,对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巡查工作督促、监管不力,导致违法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查处。2018年2月,漆绍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案不但没有引以为戒,反而继续蔓延孽生。 2018年4月16日被侵害人向红、田忠华就该案被侵害的事实,向该局提交《返还承包土地申请书》,请求依据《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土地承包合同书》1.36亩水田上的违法建筑物予以执法,并为3.39亩承包土地颁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可是,鹤峰县国土局以“房屋已建成”为由拒不履行执法职能,赤裸裸地包庇“伪造公文”犯罪行为,显然,该局公开藐视法律继续"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顶风而上。必须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的规定予以处理
陈武松、田忠莲采取私刻公章伪造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之国家公文,并以此向鹤峰县容美镇政府和鹤峰县国土局提出饶冬生村民建房申请,且鹤峰县容美镇政府为其办理了[鹤集建(2015)第04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及《宗地图》等报建手续,于2015在田忠华家庭承包的【大凹斗】1.36亩水田建房。该案受害人多次向鹤峰县国土局举报均置之不理,显然鹤峰县国土局不担当不作为包庇违法犯罪行为。
鹤峰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认定:“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证无颁证字号。同时,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田忠喜未提交与该证相应的承包合同予以证实,鹤峰县容美镇财经所亦无田忠喜的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存档,在《鹤峰县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清册》中仅有田忠华、饶东生缴税记录,无田忠喜缴税记录,故对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农业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鹤峰县人民法院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鄂2828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包刮三个共有权人(田忠莲、田忠喜、田忠双)承包土地3,05亩,第三人田忠华家庭承包土地3.39亩,被告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并没有以原告饶冬生和第三人田忠华承包土地的合同为依据,二被告对第三人田忠喜持有的《土地经营权证》的法律效力未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判决:撤销被告鹤峰县容美镇政府作出的《关于田忠华与饶冬生土地纠纷处理决定》【容政处字(2017)11号】及被告鹤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鹤政复决字[2017]27号)”依法支持被侵害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综上说明, “土地纠纷”纯属鹤峰县国土局制造保护黑恶强抢土地的借口,实质维护腐败既得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的规定,鹤峰县国有土管理局必须履行“打非治违”职能,强制拆除承包土地非法建筑物,以维护法律尊严及承包人的权力和利益。
中国监督网将密切关注案情进展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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