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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不作为——拒不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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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7 0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6-18 14:38 编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不作为——拒不复查。香坊区管理混乱,逾期不予复查,已经构成不作为。            申请人王金祥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中共香坊区委员会书记等领导用人不当,是否存在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的问题呢?涉嫌违规任用复查办等人员、香坊区党委书记应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香坊区人民政府区长等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领导责任。
      香坊区信访局应该将国家信访局网上,通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提交的复查申请书及时转送给复查办,但是,区信访办未转送,也未告知申请人。区信访部门领导以及有关人员应该受到问责。      
      用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到香坊区人民政府的申请书,流向何方了呢?有关人员也未转送给复查办,收到之后未回复,相关人员也须受到责任追究。
      最糟糕的,最严重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者是复查办负责人,收到李洪彬等人当面递交的申请书,内容与邮寄网上电邮的内容完全一致,他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故意不办理复查事项。况且,申请人王金祥多次给复查办公室人员打电话说明情况,建议及时依法予以复查,并且批评过,指出不予刁难,不要借故不予复查或者拖延办理。
      但是,复查办人员我行我素,无视宪法无视法律,公然拒不办理复查。
     
      申请复查人王金祥在法定申请复查期限内给香坊区用挂号信邮寄了复查申请书,同时还给香坊区政府网站发送了复查申请书,还委托李洪彬直接提交一次,香坊区政府收下了复查申请。在香坊区不作为逾期未给予书面复查决定的情况下,申请复查人,还通过国务院投诉网站递交了复查申请书。
     总之,有关人员故意不予复查,编造种种借口,乱作为。
     鉴于此,建议黑龙江省信访局、哈尔滨市信访局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香坊区信访不作为和工作作风败坏的责任人,同时责成香坊区依法复查。同时建议黑龙江省监察委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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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7 01: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这是通过区政府领导信箱提交的申请书:
       致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本人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送达给我的哈香执字﹝2017﹞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现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请求香坊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香坊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局)在2015年9月24日拆迁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暴力拆迁,拒不赔偿,侵犯了李洪彬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践踏了宪法和法律。此前已经有多家媒体据实披露,全世界可见,有视频图片为证,这是铁的事实。
    但是,执法局有关人员歪曲事实,说假话,企图逃避责任。当时非法强拆,乱作为,至今不思悔改,不依法纠正,顽固狡辩,不认错。恬不知耻。这样的公务员早该清除出去,该局相关领导决定指挥非法强拆已经达到涉嫌犯罪的程度。
    执法局有权力强拆吗?法律依据何在?执法局乱作为,十分明显。连基本的告知义务也没有履行,难道执法局领导和有关人员是法盲吗?建议区政府彻查并依法问责。同时要求依法赔偿业主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申请人:王金祥(中共党员,中国公民,中国监督网编辑)
    联系电话:18911276110,010-1783596.
    2018年1月3日

香坊区人民政府至今未给予复查结论。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典型的不作为。建议国家信访局、黑龙江省委、哈尔滨市市委,依法问责,并予以督办。


这是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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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7 01: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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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7 23: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哈香执字﹝20175号                     签发人:于福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王金祥先生:
您于20171130日代理金沙电站配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洪彬反映关于香坊区城管执法局在2015924日拆迁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  非法暴力拆迁,拒不赔偿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姓名:王金祥 联系方式:18612331611)。我们于2017124日通过电话方式与您进行了约谈,核实了您的具体诉求,并于2017124日受理,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哈电集团所属哈尔滨绝缘材料厂系国有企业,现已资产重组。哈尔滨市棚改办对该单位厂区内现有土地整
理收储,并对既有土地上的有照房屋进行灭藉拆除,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外租户擅自建设的违章建筑31处,其中面积最大建筑517平方米,面积最小的24平方米。哈尔滨绝缘材料厂于2015818日致函香坊区政府请求认定并拆除违建。我局接受区政府指派后,对绝缘厂内的31处违章建筑(后附)进行了调查,并经认定部门认定为违建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于2015924日仅对这31处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当日约13时许拆违工作顺利实施完毕。
    经了解,哈尔滨金沙电站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存在场房、设备租赁关系,且房屋及设备属于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对于有照房屋的灭藉拆除工作由哈尔滨绝缘材料厂招投标队伍自行组织实施,与我局拆违工作没有交集。哈尔滨金沙电站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应属有照房屋的灭藉拆除工作,此项拆除工作不在我局拆违范围之内,特此说明。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香坊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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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7 23: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已资产重组。哈尔滨市棚改办对该单位厂区内现有土地整理收储,并对既有土地上的有照房屋进行灭藉拆除,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外租户擅自建设的违章建筑31处,其中面积最大建筑517平方米,面积最小的24平方米。
哈尔滨绝缘材料厂于2015818日致函香坊区政府请求认定并拆除违建
我局接受区政府指派后,对绝缘厂内的31处违章建筑(后附)进行了调查,并经认定部门认定为违建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2015924日仅对这31处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当日约13时许拆违工作顺利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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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4: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6-18 14:30 编辑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bd364ae80102x450.html
漏洞百出的虚假陈述。首先,按此叙述,哈尔滨市棚改办、哈尔滨绝缘材料厂、香坊区人民政府、香坊区行政执法局都存在违法之处。其次,《处理意见》的叙述存在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
哈尔滨市棚改办是市政府临时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人员都是由各相关部门抽调借用,一无人员机构编制,二无行政级别,三无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哈尔滨市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日常工作,所以哈尔滨市棚改办没有权力对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厂区内现有土地整理收储,更没有权力对既有土地上的有照房屋进行灭籍拆除。
《处理意见》所说的31处违章建筑,都是经过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同意后建设的,如果哈尔滨绝缘材料厂不同意兴建这些建筑的话,建筑材料根本无法运进厂里,更无法开工建设。哈尔滨绝缘材料厂拥有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厂区内进行临时建筑的建设。车间承包方经绝缘厂同意建设的建筑物,应视为绝缘厂决定建设的临时建筑。虽然哈尔滨绝缘材料厂没有及时为这些建筑物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也不应把这些生产用房认定为违法建筑,香坊区行政执法局也没有权力进入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对这些临时建筑进行拆迁。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同意承包方在厂区内建设临时生产用房,却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有哈尔滨绝缘材料厂负责。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已经数次转让过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时,绝缘材料厂对这些国有土地上的承包方建设的临时生产用房,都依法给予了补偿。
《哈尔滨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净地储备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开发整理,完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供地前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经营等前期利用活动,所获收益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储备土地的前期利用情况。
按照《哈尔滨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需要对绝缘材料厂的国有土地进行收储,那么香坊区人民政府、香坊区行政执法局、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均没有权利对厂区内的任何建筑进行拆迁。
《哈尔滨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收购储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储备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储备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进行确认,提供各项规划指标;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和各项规划指标,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相关费用的测算评估;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储备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五)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支付收购定金,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六)权属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和移交被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
(七)需要净地的,市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房产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门凭批准的土地储备方案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没有办完完土地储备手续的情况下,香坊区行政执法局和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对厂区内的建筑物进行拆迁是违法行为,致使土地储备机构无法在供地前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经营等前期利用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损失。
涉黑强拆用“特此说明”太牵强
另外,在《处理意见》上,记者看到:“经了解,哈尔滨金沙电站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存在场房、设备租赁关系,且房屋及设备属于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对于有照房屋的灭籍拆除工作由哈尔滨绝缘材料厂招投标队伍自行组织实施,与我局拆违工作没有交集。哈尔滨金沙电站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应属有照房屋的灭籍拆除工作,此项拆除工作不在我局拆违范围之内,特此说明。”
这些与事实完全不符。
在哈尔滨金沙电站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的现场录像显示,在当天早上的拆迁行动中,到该公司租用的有照房屋内指挥不法社会人员进行非法拆迁的,恰恰是身着行政执法局制服的工作人员。
李洪彬告诉记者:“当时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己经起诉我,我们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没成想等来执法局和数百人黑社会成员手持钢管,镐把等凶器非法暴力破坏性的强拆,打伤工人捆绑起来,24号早破坏性强拆后26号撤诉。这是啥道理啊?”
面对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李洪彬是欲哭无泪,他一直自言自语:“这些连一个小学生就能看出的问题,居然被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用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真是可笑之极!由此可见此次暴力拆除始作俑者张英健(哈电集团业务副总)、李景国(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协委员)和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关系非同一般。因此,截至今日,我的拆迁补偿以及我的合同损失近六千万,至今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并且,也没有任何部门出面给我们任何解释和说法”!
记者手记:通过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一份《上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记者看到了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看到了该局令人发指的无耻行为!更看到了张英健(哈电集团业务副总)、李景国(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协委员)和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令人震撼的贪污腐败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暴力强拆,而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却将中央、国务院的指示放置一旁,惘然不顾,当成耳旁风。记者想问:张英健(哈电集团业务副总)、李景国(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协委员)和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你们想一手遮天吗?在共产党领导下的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华大地上,你们能一手遮天吗?
对于事件的发展,媒体将继续关注。

现已资产重组。
如何重组?为什么重组?没有履行法定在告知义务。合法吗?
哈尔滨市棚改办对该单位厂区内现有土地整理收储,为什么?未依法告知。
为什么对既有土地上的有照房屋进行灭藉拆除?合法吗?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外租户擅自建设的违章建筑31处,其中面积最大建筑517平方米,面积最小的24平方米。
哈尔滨绝缘材料厂于2015年8月18日致函香坊区政府请求认定并拆除违建。
我局接受区政府指派后,对绝缘厂内的31处违章建筑(后附)进行了调查
区政府为什么指派?何时指派?未公示,未告知。合法吗?
并经认定部门认定为违建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
如何认定的?何时认定的?谁认定的?合法吗?
于2015年9月24日仅对这31处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当日约13时许拆违工作顺利实施完毕。
为什么拆除?法律依据何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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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4: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6-18 14:59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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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4: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6-18 19:32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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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4: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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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4: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6-18 19:35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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