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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法院不合法行为 监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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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17: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至少存在下列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诉讼不作为,未依法举证,败诉。浪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7970元,由原告南漳

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乱用纳税人的钱财。(委托代理人余志文,湖北襄金律师事

务所律师。)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法律依法何在?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南漳县国土资

源局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余志文,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载明),其聘用律师

的法律依据何在?律师费给付了多少?是财政列支的吗?此项开支的法律依据何在

?建议县长责成有关部门给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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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3 17: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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