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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表孙颖举报事项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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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2 12: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3-15 11:34 编辑

关于发表孙颖举报事项的法律问题
    中国监督网关于发表孙颖矿长公开在网上举报事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应有关人士要求,现作一简要介绍,以正视听。
    简要事实:
    2017.11.23.中国监督网监督员发表了孙颖举报信,并根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建议:建议有关部门重视举报人举报的有关事项,依法查处

,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详见:中国监督网http://www.zgjdw.top/

    2018年2月7日,孙颖被刑事拘留。有关人士说,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以孙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为由刑事拘留,孙颖被异地关押。
    2018-02-12,中国监督网的监督员又发表了孙颖之姐孙爱连关于控告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充当保护伞打击报复举报人孙颖的《控告信》,监督员同时提出建议

:建议鄂尔多斯有关部门重视孙爱连的控告意见,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详见:中国监督网http://www.zgjdw.top/a/jianduzhengfu/2018/0211/530.html
    孙颖的律师和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未获得批准。
    ......

    1、孙颖要求在互联网公开发表举报信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答:孙颖要求在互联网公开发表举报信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

    举报人孙颖委托中国监督网监督员办理在中国监督网发表举报书,孙颖要求在互联网公开发表内容为举报腐败分子的相关腐败行为的事实材料,反映国有资

产流失等问题,是其行使宪法等法定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况且,孙颖的举报内容具有公益性。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孙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权,他在互联网发声,行使言论自由权,举

报违法犯罪行为,是无可非议的。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举报人孙颖的举报行为,正是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要求问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上述规定。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宪法上述规定,孙颖作为中国公民,他有权批评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他有举报权,有权向纪委监察部门、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等单位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他选择了实名举报,更加有利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也是可贵之处。根据举报事项的特殊性,为了得到更好的举报效果,孙

颖采取了利用互联网+的形式,直截了当,在互联网这个世界性的黑板报上公开举报。
    孙颖的在互联网公开举报行为,符合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指示精神,是响应党中央号召的行为。是正义行为。
    早在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

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
    孙颖相信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必须与时俱进,执行习总书记指示,在网上了解情况,期待有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

解他所举报的有关事项,依法查处。
    孙颖深信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宪法,做到“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笔者认为,孙颖的举报行为是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之举,追究违法行为之举。
    一般的知情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不敢在互联网公开举报。
    孙颖,如此勇敢的举报人太少了,令人钦佩。孙颖如此果断在互联网公开举报,表现出他反腐败意志坚强,毫无犹豫徘徊的心理。
    对于公开实名举报的风险是已知的,有思想准备。
    正常情况下,法律保护据实实名举报人,不可能被压制和打击报复。
    但是,非正常情况下,遇到腐败分子无视宪法法律、无法无天的时候,可能被压制和打击报复,发生这样的情况的概率并不是零。
    身正不怕影子斜,不做亏心事,不做违法犯罪之事,不怕腐败分子压制和打击报复,不怕腐败分子非法刑事拘留,不怕被腐败分子非法逮捕,不怕被错误判

刑。
    有道是,乌云遮不住太阳。况且,我国十九大进一步重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错案终身追究制,错案一定能够得到纠正,腐败分子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孙颖信仰宪法和法律,坚信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腐败分子不堪一击,因此,不惜一切代价公开实名举报,宪法必胜、法律必胜,正义必胜。这

可能是孙颖实名公开举报的信心和决心所在。否则,孙颖不会如此举报。


    2、中国监督网发表举报信的行为违法了吗?
    答:中国监督网应孙颖的要求发表孙颖举报信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合法行为,属于传播正能量的行为。
    中国监督网从2002年起试运行,从小到大,现在已经成为最具权威性的监督网站之一,是传播正能量的无国界的世界性新型媒体之一。
    中国监督网宗旨和任务是:1、响应国家号召,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好宪法基础知识培训,培养合格的公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从事公民监督、人民监督和媒体监督工作;2、监督各地方、各部门干部等执行宪法、按照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提出的发展思路,落实关于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指示等,反击腐败。对于不作为、

乱作为者,建议有关部门问责,依法处理;利用宪法和法律帮助他人维权。
    作为中国监督网的网友——孙颖有举报权,他选择了在中国监督发布举报信,是对我等监督员的信赖。其举报行为是不违法,是合法行为,中国监督网必须

接受其委托,毫不含糊,必须支持维护宪法权威人士孙颖行为。
    关于孙颖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刑拘,孙颖亲属律师取保候审等方面的情况及法律问题……未完,待续。


    作者:王金祥,系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公民、中国人民的一员、中国监督网负责人。
    2018年3月12日
    联系方式:010-81783596 ,电邮:315600298@qq.com ,微信号:zgjdwa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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