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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王硕、王晓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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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06: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王金华,男,汉族,现年57岁,家住夏邑县曹集乡陆弯村144号,就王硕、王晓磊等人与李兵兵、刘博等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作为王硕、王晓磊的家长,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向您反映并投诉,请求安排有关部门为我作主。
一、案件的事实经过:
2016年1月份,我三子王硕应邀和司国辉、邵家源、陈峰等人在外吃饭,期间,李兵兵因琐事在电话中与陈锋、司国辉发生争吵,后李兵兵主动发起挑衅,并纠集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与司国辉、我儿子王硕、陈峰、邵家源等人约定到一环路苏荷KTV见面,王硕、陈峰、邵家源等人赶到现场后,被等候在苏荷KTV的李兵兵、刘博等人轮番进行了殴打,王硕和司国辉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王硕伤势较重,头部被打的金牌血肿。在殴斗发生之前(王硕等人吃饭的过程中),我看王硕时间很晚还没有回家,就与王硕联系,得知其在饭店吃饭后就让王晓磊开车去接王硕回家,王晓磊在去的路上接到王硕电话,得知其在苏荷KTV附近,就开车赶往苏荷KTV,到现场后才得知王硕等人被打。王晓磊在与李兵兵等人理论时,刘博、李兵兵等人又对司国辉等人进行了殴打。王晓磊随即带王硕到医院治疗,他们走到人民医院门口时才得到李兵兵、刘博被他人捅伤的消息。本案被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定性为聚众斗殴,王硕也因作为案件的参与人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因我长子王晓磊自始至终均未参与双方的互殴,该事实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职权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料,现公安机关为了将我长子王晓磊能够提捕,围绕王晓磊是否参与斗殴,在时隔近二年后对此事有针对性的进行补证,参与该次斗殴的人员证言多次反复,各次证言相互矛盾,李兵兵更是多次更改口供,歪曲事实,栽赃陷害,欲再次将王晓磊提请逮捕。
二、反映的请求事项:
1、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的聚众斗殴罪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2、应当对李兵兵采取逮捕措施,并予以收监执行。
本案发生至今,已经近两年之久,王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也已经被羁押了将近8个月,然而作为参与聚众斗殴另一方犯罪嫌疑人李兵兵、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却依法逍遥法外,特别是作为本案的始作俑者、首要分子李兵兵仍被取保候审。而积极参与者刘博等人一直未被公安机关立案。虽然李兵兵、刘博二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对于李兵兵当时不适用羁押刑,但是,现李兵兵身体已康复,早已不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况且在此期间,李兵兵、刘博又伙同他人多次参与打架斗殴,继续胡作非为,存在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事实在夏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及曹集派出所均有记录)。纵观本案,李兵兵、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均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且李兵兵作为首要分子不应再适用取保候审的非羁押管理措施,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作为本案的积极参加者应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孩子年幼无知,触犯法律,作为家长,我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我难辞其咎,但是既然本案已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我三子王硕作为聚众斗殴罪的一般参与人,尚且被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为何作为首要分子的李兵兵和积极参加者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作为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袒护、气度犯罪嫌疑人李兵兵、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将会明显有失公平正义,甚至构成违法犯罪,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办案机关秉公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向各位领导反映的均是真实情况(有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可以证实),我相信党和政府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相信在党和政府正确领导下,一切包庇犯罪、贪渎之流必将无存身之所,立锥之地。在此我希望纪检部门监督此案,督促司法部门进行公正处理,同时,如果此事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我们将逐级通过信访途径将此事反映到省市各有关部门,相信此事必然能够还给我们公道,并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及其有关责任人的不履职、不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反映,请各位领导关注为盼。
     
反映人:王金华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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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08: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与理由:
    举报夏邑县公安局等的违法办案行为。
    请求有关部门予以监督,纠正错误并问责。建议立即解除强制措施,终止对于王硕、王晓磊的侦查行为。  
    1、夏邑县公安局乱作为。王硕、王晓磊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他们二人无聚众斗殴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得进行刑事侦查,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夏邑县公安局仅凭对方口供就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是违法的。况且,现场有监控视频可查。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等对于无犯罪事实的王硕、王晓磊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涉嫌犯罪。
    本案事发至今,已经近两年之久,王硕已经被羁押了将近10个月,案件超期,变相的超期羁押。王晓磊也被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
    2、如果是聚众斗殴犯罪,那么,对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为什么呢?
    3、对于夏邑县公安局违法办案行为,我已经向夏邑县公安局局长、政委投诉,并提出了监督建议书,也向商丘市公安局等提出监督建议,但是,其未依法办理。
有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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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21 20: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公安机关正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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