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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华的警务督察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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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09: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阿戛乡仲河村刘哲华对六盘水市公安局的警务督察申请书发布时间:2017-11-02 阅读量:216次 来源: 中国聚焦新闻网
http://zgjjxww.cn.roowei.com/news/newid-1097683.html



来函照登

申请人:刘哲华,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3月5日,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阿戛乡仲河村元林组,身份证号:520221197103054113,联系电话:15985588222。

申请人:苏之讯,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2月11日,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水城县阿戛乡仲河村新发组,身份证号:520221197302114094,联系电话:15186336638。

被申请人: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住所地:水城县双水街道诚信路。电话:0858-8733019。

法定代表人:龙兴,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水城县阿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范伦(系阿戛镇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宫熙(系阿戛镇镇长);法定代表人:王礼辉(系阿戛镇仲河村村支部书记);法定代表人:王龙羽(系阿戛镇仲河村村主任)。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履行法律义务,对第三人范伦、宫熙、王礼辉、王龙羽涉嫌嫌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2、侦查终结后通知申请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事实及理由:

1、第三人范伦、宫熙、王礼辉、王龙羽因非法未走任何合法渠道私下将苏之讯、刘哲华等群众的土地私下转卖给电网公司搞建设,在用地过程中未让农户知情,未公示公告、公开就强行施工,至2016年3月份事情的发生,农户苏之讯、刘哲华等人报警若干次都未有公安机关到现场出警,于2016年11月8日去县政府举报,刘哲华、苏之讯遭到阿戛镇人民政府范伦安排刘道忠、严万志等人拦访,二举报人被拦访过程中遭到一顿暴打,直到至今身体未恢复,也未作出任何处理和解决,其行为严重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严重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导致苏之讯、刘哲华等群众近一年多报警无果。因此,造成土地严重性的物质损失、损失损失、精神损失。第三者强行的扩大犯罪事态,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查处。

由于被申请人水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律义务,对第三人范伦、宫熙、王礼辉、王龙羽不立案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申请被申请人贵州省水城县局的上级公安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督察被申请人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履行法律义务,对第三人范伦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此致

六盘水市公安局

申请人:苏之讯、刘哲华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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