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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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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00: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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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00: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立即监督,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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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00: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予立案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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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00: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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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编者:罪状与刑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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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00: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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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01: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主席令第十七号) http://www.gov.cn/flfg/2009-08/27/content_14033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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