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 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但是,有的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等),违反上述规定,不努力为人民服务,违反宪法规定,以种种理由和形式,以各种借口,不接受人民监督,拒接听 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将这样的干部从干部队伍中清除出去。对于这样的行为,点名道姓,点对点,向有关党委、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大等任免部门举报投诉, 提出建议要求问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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