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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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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8 15: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10-18 15:17 编辑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徐雄刚,男,汉族,1971.10.4日出生,住所:浙江省江山市大桥镇陈家村寺坞底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10044378.电话号码:  

  被上诉人:浙江省公安厅,法定代表人:徐加爱(厅长)。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电话:0571-87286688转

  诉讼请求

  1、撤销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行初101号行政裁定;

  2、责令被上诉人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监督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办事

  上诉理由
    1、上城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让非审判人员法警马格负责立案工作不合法。当时马格不接收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他乱作为。
    在被上诉人公然拒绝履行职责且不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找被上诉人去索取文书,这不是难为上诉人的行为吗?
    马格还说,在60日之后在法院立案,或者用挂号信将诉状寄到法院来。与上诉人一道前往法院立案的代理人王先生,要求其依法办理立案手续,对其不

接收诉状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建议请庭长指导马格办理此案,马格排斥,态度盛气凌人,霸道蛮横,还贬斥与王金祥发生争吵,还扬言将王某赶出立案大厅。
     本应该立即立案,但是,法警搞了这些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插曲,不立案也不登记,因此,上诉人有合理的理由质疑,上城区人民法院马格涉嫌报复折腾上诉人,作出如此不予立案之

错误裁定,与非审判人员马格办理立案事项有关。

    2、从浙江省公安厅网站http://www.zjsgat.gov.cn/002482111/zfxxgkml/zzjg/jggk/显示:浙江省公安厅......系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

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部署、指导、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
    可见,根据被上诉人公开的职责范围,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法以监督下级公安局衢州市公安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部署、指导、监督包括衢州市公安局在内的全省公安工作。保护作为公民的上诉人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

销或者变更。”看见,被上诉人作为衢州市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有义务对于下级机关衢州市公安局拒不保护上诉人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有纠正其错误的权力

和义务。  

    4、被上诉人的信访办连信访条例也不屑一顾。不依法登记也不依法处理。
    5、上诉人所诉事实和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四)项的规定。符合第十二条关于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之第(六)项的情形,上诉人申请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厅,履行保护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监督下

级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公安厅拒绝履行且不不予书面答复。
    6、一审法院未依法调查和核实相关事实,一审法院未询问上诉人,也未调查,凭空裁定,这样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

  2017年10月18日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

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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