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10-14 11:06 编辑
胆大!公然不执行宪法,抵制宪法,拒绝人民监督。
2017.10.12.下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违反宪法第27条和习总书记关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指示,不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人民一员的王先生进入查看检察长、局长办公楼层查看其办公室是否超标、豪华浪费,公然拒绝监督请求。无法无天?那里宪法何在?建议有关部门问责。
根据宪法序言关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作为人民的一员,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谁不执行宪法,我们建议将其从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清除出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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