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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雄刚 立案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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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1 15: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10-26 19:04 编辑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徐雄刚,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10044378,联系电话:1595700....


被申请人:衢州市市公安局衢江区分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对我的小轿车被抢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7921号下午5点左右举报人徐雄刚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17857111760,他说是按揭公司的,核实车子是不是本人开的,我让他加我微信,后来加了我的微信,证明车子是自己开的,他先给我发了定位图,我找到了他。
      徐雄刚说要六点多钟才到,他说可以的,徐雄刚到了求知路口,见到了这个人,然后他拿了一张空白的单子让徐填写家里的地址、逾期的原因,我签好字。他说要把车钥匙和行驶证拍了照,当时我车上还有两个工人也看到的,拍完照之后,他说试一下车子有没有被别人撞到什么的,这时,我拍下了他2张照片,他在开了200米左右就下车了。他试好车子了以后,后面有一辆车子一直跟我,到我住的小区地下室(衢江区沈家名铭豪庄园地下室),开到我的车库门口车子还没来的急熄火,这时来了,56个身上有纹身不明身份的人,像黑道的人,把我的钥匙从挂在裤子上强行抢走,这时,我拿起手机报警,他们来抢我的手机,还恐吓我说如果你敢报警,我就弄死你,给你脸不要脸,然后把我的车子强行开走,丢下了一张广告公司的名片,叫我打这个电话联系他们(电话号码是假的,不是按揭公司,是与此无关的广告公司)
      车被抢走之后。201792118:49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接警未出警。接警人员让徐某去衢江区樟潭派出所。
      该派出所说,这不是抢,抢不是由你说了算的。这是经济纠纷,找扣车单位协商,或者去法院起诉,言外之意就是公安机关不管这事。
      抢劫的事实是客观的,常人都会判定这是抢。
      这不是放任黑道聚众抢车吗 ?

申请人的车被抢走,成为被害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现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立案监督,请求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监督,直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徐雄刚

      2017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案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百五十三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一条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五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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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2 05: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10-26 19:05 编辑

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刚,副检察长李素明、吴海青、廖小丰,政治处主任余立炜,反贪局局长姜赟。全院内设15个科、局、处、室,分别为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法警队、控告申诉检察科、案件管理办公室、杜泽检察室,另下辖一个事业单位检察事务中心。我院核定编制72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70人,事业编制2人。
院领导介绍
时间:2013-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党组书记、检察长  吴刚

副检察长  李素明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吴海青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廖小丰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余立炜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郑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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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2 05: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10-26 19:08 编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http://www.quzhouqj.jcy.gov.cn/wzk/201306/t20130604_1126186.shtml  
检察长致辞: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是否做到了呢?言行不一。拒绝查看办公室就是事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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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2 05: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衢江区振兴东路154号的新检察大楼建成并投入使用,包括主楼和附属楼,总建筑面积约78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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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2 05: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内设机构
负责人
组织人事处
副处长:王蕾莱
宣传教育处
处长:朱聪颖
侦查监督处
处长:杨旭东   副处长:杨铁军、陈雪君
公诉一处
处长:徐忠云   副处长:周莹、毛慧玲
公诉二处
处长:管忠军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
处长:范水姣
监所检察处
处长:杜承熙   副处长兼驻市看守所检察室主任 徐卫芳
民事行政检察处
处长:詹金峰    副处长:毛燕
控告申诉检察处
处长:何菁华
案件管理办公室
主任:沈解民
警务处
处长:江峰       副处长:李军
检察技术处
副处长:钟奕
法律政策研究室
主任:阮水清     副主任:毛琪
行政装备处
处长:范利明
监察室
主任:郑飞
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赵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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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2 05: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10-12 07:06 编辑

该检察院祝某(自称)要求申请人到公安机关索取不予立案的文件的,这是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此前提性的规定。

2017.09.29下午,自称祝姓,违法要求当事人徐某去公安局索取不予立案通知书,找你舅,我们都认识,虽然退休了…祝,何许人也?是合格的检察官吗?有何见不得人的,私聊?为什么不公开,避开代理人,目的何在?

看看法律规定吧!不得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案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质疑祝某  不依法办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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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6 16: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10月23日上午12时许,申请人徐雄刚到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催办、了解案情,该检察院祝某说,正在办理中。但是,没有任何行动,承办人是谁,未告知,也没有检察官找申请人徐雄刚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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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02: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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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05: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2-12 05:57 编辑

    本案涉黑。请求公安部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抢车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发时间:201年9月21日18时许。
   事发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名铭豪庄园地下室

   徐雄刚的奥迪A6小轿车被约6个身上有纹身不明身份、像黑道的人,将徐雄刚的轿车钥匙从挂在裤子上强行抢走,这时,徐雄刚拿起手机报警,他们来抢手机,还恐吓我说如果你敢报警,我就弄死你,给你脸不要脸,然后把车子强行开走,丢下了一张广告公司的名片,叫我打这个电话联系他们(电话号码是假的,不是按揭公司,是与此无关的广告公司)。
   车被抢走之后。2017年9月21日18:49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接警拒不出警。接警人员让徐某去衢江区樟潭派出所。
   该派出所说,这不是抢,抢不是由你说了算的。这是经济纠纷,找扣车单位协商,或者去法院起诉,言外之意就是公安机关不管这事。后向衢江区公安分局和衢州市公安局信访,仍然不认定抢车。闭口不提抢字,真可谓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抢劫的事实是客观的,常人都会判定这是抢,必须依法查处追究抢车人员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放任黑道聚众抢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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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14: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骗我的人是17857111760. 孟伟,电话:13336092773.1555719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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