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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徐雄刚,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10044378,联系电话:1595700....
被申请人:衢州市市公安局衢江区分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对我的小轿车被抢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1号下午5点左右举报人徐雄刚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17857111760,他说是按揭公司的,核实车子是不是本人开的,我让他加我微信,后来加了我的微信,证明车子是自己开的,他先给我发了定位图,我找到了他。 徐雄刚说要六点多钟才到,他说可以的,徐雄刚到了求知路口,见到了这个人,然后他拿了一张空白的单子让徐填写家里的地址、逾期的原因,我签好字。他说要把车钥匙和行驶证拍了照,当时我车上还有两个工人也看到的,拍完照之后,他说试一下车子有没有被别人撞到什么的,这时,我拍下了他2张照片,他在开了200米左右就下车了。他试好车子了以后,后面有一辆车子一直跟我,到我住的小区地下室(衢江区沈家名铭豪庄园地下室),开到我的车库门口车子还没来的急熄火,这时来了,5,6个身上有纹身不明身份的人,像黑道的人,把我的钥匙从挂在裤子上强行抢走,这时,我拿起手机报警,他们来抢我的手机,还恐吓我说如果你敢报警,我就弄死你,给你脸不要脸,然后把我的车子强行开走,丢下了一张广告公司的名片,叫我打这个电话联系他们(电话号码是假的,不是按揭公司,是与此无关的广告公司)。 车被抢走之后。2017年9月21日18:49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接警未出警。接警人员让徐某去衢江区樟潭派出所。 该派出所说,这不是抢,抢不是由你说了算的。这是经济纠纷,找扣车单位协商,或者去法院起诉,言外之意就是公安机关不管这事。
抢劫的事实是客观的,常人都会判定这是抢。 这不是放任黑道聚众抢车吗 ? 申请人的车被抢走,成为被害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现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立案监督,请求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监督,直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徐雄刚 2017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案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百五十三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一条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五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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