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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雄刚小轿车被抢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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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1 14: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10-11 14:43 编辑

报案材料

      2017921号下午5点左右举报人徐雄刚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17857111760,他说是按揭公司的,核实车子是不是本人开的,我让他加我微信,后来加了我的微信,证明车子是自己开的,他先给我发了定位图,我找到了他。
      徐雄刚说要六点多钟才到,他说可以的,徐雄刚到了求知路口,见到了这个人,然后他拿了一张空白的单子让徐填写家里的地址、逾期的原因,我签好字。他说要把车钥匙和行驶证拍了照,当时我车上还有两个工人也看到的,拍完照之后,他说试一下车子有没有被别人撞到什么的,这时,我拍下了他2张照片,他在开了200米左右就下车了。他试好车子了以后,后面有一辆车子一直跟我,到我住的小区地下室(衢江区沈家名铭豪庄园地下室),开到我的车库门口车子还没来的急熄火,这时来了,56个身上有纹身不明身份的人,像黑道的人,把我的钥匙从挂在裤子上强行抢走,这时,我拿起手机报警,他们来抢我的手机,还恐吓我说如果你敢报警,我就弄死你,给你脸不要脸,然后把我的车子强行开走,丢下了一张广告公司的名片,叫我打这个电话联系他们(电话号码是假的)
     车被抢走之后。201792118:49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接警未出警。接警人员让徐某去衢江区樟潭派出所。
     该派出所说,这不是抢,抢不是由你说了算的。这是经济纠纷,找扣车单位协商,或者去法院起诉,言外之意就是公安机关不管这事。
  这不是放任黑道聚众抢车吗?
        当晚,向衢州市110投诉,叶姓民警说,有原因的抢就不是抢?由公安机关定性。公安机关可以不依法定性吗?他承诺让派出所解释,但是,樟潭派出所没有解释。也向衢州市市长热线电话12345反映未果。
       2017922日,徐某带着这个疑问,去衢州市公安局信访办,信访办说,110不出警可能的合法的,不是抢。到衢江公安分局举报投诉,得到的口头答复与派出所一样的      
       这是不是抢?回答的肯定的,这是典型的抢案,让小学6年级的孩子评判都知道这就是抢
       什么是“抢”?字典释义:即:夺,硬拿。这就是抢的概念。法律意义何在呢?
       有的警察连什么是“抢”的行为也搞不清楚,不能鉴别“抢”与非“抢”。导致他们在办案时适用法律错误,令人啼笑皆非。
   这不是放任涉嫌抢劫人员吗?
      所谓抢劫,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报案人要求立案侦查,抓捕抢劫犯罪嫌疑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报案人:徐雄刚
       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1004---
                联系电话:1595700====
                   2017922
目击者:  曹玩礼    身份证号码 41272919540724----
                  毛声和    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012----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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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8 13: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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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5 23: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明显的抢劫,但是,办案民警说,这不是抢,这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侦查。这是典型的民警不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涉嫌渎职。经济纠纷中发生的刑事犯罪,也作经济纠纷处理吗?在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生抢劫犯罪行为,就可以不作为刑事犯罪予以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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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23: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成功:全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 - 举报须知 http://www.12389.gov.cn/evilNotic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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