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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法律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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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法律乱作为
无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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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法院】来信(快递单号:1202742586506)已收悉,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本院立案窗口办理审核手续(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办公时间:上午8:30 –12:00  下午2:00-5:30)。现以法院专递 EMS 1080044101397将来信退回,请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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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x5555 禁闻视频 bitly.net/k777k 人们都说CCtV只有一句话是真实的:现在是北京时间7点整;但那时段的广告却最贵?据说厂家都知道:爱看《新闻联播》的人最容易受骗。呵呵,不如看这个..   发表于 前天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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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立案指引
(2025)粤法信5357号
聂明丰、张志慧、林春玲:
你方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13行终409
号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但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案要求。现将你方邮寄的申请再审材料(快递单号:
1251127032512)全部退回。
请按照本指引附件一清单要求,补齐相关材料,在法定期限
内,凭本立案指引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本院立案窗口现场办理
立案手续(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办
公时间:上午8:30 -12:00 下午2:00-5:30)。
特此告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8日
附件一:申请再审材料清单
立案审查专用章
附件一
1、再审申请书(原件一份,个人落款处亲笔签名/单位盖章)
2、一审裁判文书(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份)
3、二审裁判文书(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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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乱作为。
       奇葩:       1、当事人聂明丰等邮寄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等资料被退回。要求其亲自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窗口办理。2025年5月7日。聂明丰等专程前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号窗口。没有佩戴工牌且拒不告知工作人员职称的人员,以种种借口拒绝接收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书等资料。
       法院工作人员称,该法院有规定。但是,拒不告知这些规定来自于哪个单位哪个部门。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至少应该履行告知义务。
       再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执法单位,该法院没有立法权。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且应该方便当事人。努力为当事人服务。不应该增加当事人的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个内部规定:《行政申请再审立案指引》。
       申请再审书,可以邮寄到该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也是一种便捷的提交方式,该再审申请书已经邮寄到了,法院应该就应该开始审查。如果缺乏相关资料,应该通知补正,不应该让当事人跑路。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法院提交资料。这样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不是折腾人民群众吗?不是折腾当事人吗?造成误工损失,增加了诉讼成本。
        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非法要求当事人提交诸多繁琐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乱作为的表现。
       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是该法院歪曲法律,非法干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不准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予认可。该法院如此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典型的乱作为。当事人提交了包括委托权限在内的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之后,该委托书即产生法律效力。由不得某些腐败法官不认可。无须由法官审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是法院的权利,法院没有权利对于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说三道四的权利,也没有权利对于诉讼代理事项进行审查。可见不认可、审查行为,是典型的乱作为,是越权行为,当然是腐败行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不是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权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禁止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由于该法院非法阻止当事人选择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不得不聘请律师再去递交材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了律师费的支出。
       3、该法院花费公共资金,擅自刻了一枚公章:立案审查专用章。乱盖章,乱刻章。有损广州广东省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尊严。践踏了法律和法院的尊严。违反了宪法。第5条关于依法治国的规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了党中央关于人民法院必须公正司法的规定,违反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面前享受公平正义的指示
      4、该法院无视党中央的《信访工作条例》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没有网上信访的渠道,也没有公开信访工作电话,违反了该条例第18条的规定。
      鉴于此,请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于其工作予以监督,纠正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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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5-5-16 17:00
【广东法院】来信(快递单号:1202742586506)已收悉,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本院立案窗口办理审核手续(本 ...
“【广东法院】来信(快递单号:1202742586506)已收悉,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本院立案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现以法院专递 EMS 1080044101397将来信退回”,这是不合法的,也是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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