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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罢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卫彦明的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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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 06: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10-3 06:39 编辑

强烈要求罢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卫彦明的

来源:李金生 作者:李金生 点击: 166 次

[编者按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直接责任人承办案件的法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法院院长也应该 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公民

[编者按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直接责任人承办案件的法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法院院长也应该
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公民有权建议有关部门问责,撤换法院院长和承办法官。本案中,李金生了解法官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事实,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此建议。”]
            《强烈要求罢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卫彦明的院长职务!》                                       
河北省人大及常委会赵克志主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作为中国公民提出建议,强烈要求:对为官不为,不依法办案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卫彦明院长,立即罢免其院长职务。                  

    事实和理由.:                                 
    我是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2262号案当事人李金生(身份证36010519580030)。该法院终审判决,已认定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维持原判。而不纠原判结论,显然,这是自相矛盾的判决。
    判决没有载明新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我当然不服。接此枉法判决后,无数次到河北省高法院上访,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立案庭及接访领导,给予受理申诉立案,均被拒绝。
    5月13日,我用挂号信向河北省高院卫彦明院长递交《申诉书》。时过二十天后,该院立案庭一女法官(李姓,电话0311一87937194),电话告诉我,给卫院长的申诉信,转到立案庭。因沧州市中院不给再审,省高法院也不给再审,理由是根据司法解释383条,没有再审了,拒不给予书面答复。
    此后,我再三申明与强调,我是根据《民诉法》第198条及司法解释进行维权申诉,为何不执行第198条呢?
    多次反映,要求该法院践行“两学一做",践行司法为民,有错必纠,有法必依。但是,该法院仍然不作为和乱作为。
    对这样为官不为,司法腐败,践踏法律的法院及其院长卫彦明,我强烈要求河北省党委组织部门撤销其党组书记职务。强烈要求任命机关河北省人大,立即依法罢免其院长职务。以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如果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赵克志主任放任其不作为和乱作为,我将继续向全国人大及中央领导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直至依法问责,撤销其院长职务。

                 建议人.李金生,
                 电话18732705468
                2017年9月13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文章来源:
强烈要求罢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卫彦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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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ianduwang.site/a/jiandufayuan/2017/1003/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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