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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合同履行地问题之一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326&highlight=%E6%B0%91%E4%BA%8B%E8%AF%89%E8%AE%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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