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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房产诉讼的背后----以权力成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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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 21: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鹤峰:房产诉讼的背后----以权力成就犯罪
答 辩状
答 辩 人:田忠华,性别:男,民族:土家族,1970年3月17日 出生,住: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四组,身份证号码:422828197003170016。联系电话:15172896284。
答辩人:向红,性别:女,身份证:422828197309210025.,地址: 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四组。
被答辩人:饶东生,性别:女,1946年11月10日,汉族,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四组,身份证号码:422828196411100026。联系电话13277530868
答辩事项:
、被答辩人提供的《房屋赠与协议及相关约定》依法灭失;其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及相关约定》没有证据。
二、依据《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田元春赠与的房产是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权”,受赠予人不存在向他人返还因赠与房屋拆迁所取得的相关拆迁款项,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
三、田元春生前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及相关约定即使侵犯了被答辩人婚前共有财产权,其处理财产权人是侵权人,诉讼的主体,是灭失该房屋的田元春和鹤峰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善意取得的答辩人。故该案程序违法应予驳回。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对其无效”;第二十四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利害关系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田元春)的死亡宣告”,在判令诉讼主体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后,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向被宣告死亡举张被返还的继承财产
五、被答辩人散布及本案中陈述答辩人“忤逆不孝、违背亲情、伤害原告近亲属、未尽儿子安葬老人义务;两被告为承包土地一事,多次在网上发布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致使原告大家庭不得安宁,其工作受到影响。在2016年10月1、2日两天,两被告到原告‘新修房屋’进行闹事。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诉求】,全案系被答辩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段,其“忤逆不孝、违背亲情、伤害原告近亲属、未尽儿子安葬老人义务”是对答辩人的诬陷,是以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及相关约定》的形式,掩盖侵犯“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真实目的---恶意侵占的连环案。案中以虚构田忠喜《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为跳板骗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政府文书,显属《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行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规定,以刑事案件定案,依法移送侦查机关。
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4月21日答辩人与鹤峰县城镇建设指挥部为主体资格的甲乙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016号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合同》,合同依据“乙方(田忠华、向红)现有房屋位于生资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甲乙双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生资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补充方案》,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征收的基本情况。乙方房屋结构混合,建筑面积59.79平方米(套内面积49.65平方米),其中自扩建面积6.85平方米,所有权人田忠华、向红。被征收所有权人田元春。依据《房屋赠予协议及相关约定》,甲方与被征收人签订本合同。”
因答辩人与鹤峰县城镇建设指挥部为主体资格的甲乙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016号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生效,被征收所有权人田元春套内面积49.65平方米房产,被“鹤峰县人民政府”灭失。当然,《房屋赠予协议及相关约定》的依据,随着权利人的变更,其《房屋赠予协议及相关约定》已经寿终正寝,其被答辩人依法失去了主张权。
其一、依据《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合同》中载定“所有权人田忠华、向红(以登记确权)。”也就是说,被征收所有权人田元春赠予房屋,是法律赋予其享有的“支配权”, 被征收人在“甲方与被征收人签订本合同中,已被合同甲方灭失,他人无权撤销。  
其二、被答辩人请求撤销《房屋赠予协议及相关约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合同“第二条、因甲方赠与乙方的房屋被鹤峰县人民政府征收”,房产被政府灭失;合同“第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时起生效”,其撤销权已经丧失。
其三、被答辩人以答辩人违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规定,请求撤销《房屋赠予协议及相关约定》,没有事实根据,是对答辩人强加其词。按照该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被答辩人丧失了请求“撤销”权。
下面公示几件最典型最能说明问题的事实真相:
被答辩人提供的2016年7月6日、2016年9月17日、2016年6月4日、2016年10月2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均系因洪家坡“大凹斗”田忠莲新修房屋的土地问题发生争执
更甚的是,2016年1月15日晚,答辩人向红在得知全县各村所有农户的承包土地统一通过卫星测绘,将各户所承包土地的四界予以标示确权,且龙井村已经全部标示结束,唯独答辩人一家的承包土地没有标示,故在当晚向组长打电话询问是怎么回事?组长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道出实情:“你们的水田、旱地在没有通过村、组同意的情况下,你婆婆与陈武松之前就私下派人将你家承包土地,已经航拍标示在他们的名下”强抢豪夺之。答辩人向红听后几乎昏厥倒地,答辩人田忠华只好搀扶妻子,晕晕撞撞地去找被答辩人问清楚是怎么回事?可是,被答辩人在家说话就是不开门,且打电话也不接,答辩人向红气头之上对大门踢了两脚。答辩人田忠华向来遵守孝道,对父母唯令是从,当即不顾夫妻情分和儿女的长久生计,避开妻子向公安局报警,为了稳妥,答辩人田忠华还电话自己的妹妹(田忠喜)说:“你嫂嫂正在踢妈妈的门,你赶紧打110报警”。答辩人田忠华为了孝顺老人而忽略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家庭肆意侵权与掠夺,忽略一个男人对妻子、儿女的安全负责。直至后来被答辩人得寸进尺地对答辩人家庭实施一系列的侵权行为,以致迫使答辩人妻离子散。答辩人向红因行其主张权利,迫于被答辩人膀靠的陈武松网络的黑恶势力追杀而流落他乡,乞讨街头。答辩人田忠华以为牺牲妻子儿女安全能够唤醒被答辩人,无原则地满足被答辩人所谓“父母、近亲属”贪得无厌的侵权与掠夺。答辩人这种无原则的“孝顺”,换回的却是被答辩人颠倒黑白地说答辩人“忤逆不孝、违背亲情、伤害原告近亲属、未尽儿子安葬老人义务”的诬陷诽谤。                  
2016年的正月份,被答辩人带着几个女儿、女婿,联合公交老板张仁,大女婿之堂妹(陈红)。再叫上村调解委员徐文太以调解为名,公开在答辩人承包的大凹斗田里边。将答辩人向红往死里打,而且此行为不止一次。被答辩人一家甚至连被答辩人之夫田元春全员参与,长期以来对答辩人向红群暴之。
被答辩人2012年8月帮女儿带孩子期间,不慎在楼梯上摔成重伤住进医院。答辩人忽略被答辩人一家早已失去人性,亲情,霸占答辩人的土地,断掉自己子孙生活来源,不断地把答辩人一家往死里整的深重罪孽。答辩人夫妻仍然遵守孝道,不计前嫌地到医院守护着被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屎尿拉在床上数月里,答辩人田忠华尽管是儿子,仍毫无嫌弃之心,照样守护在被答辩人身边细心换屎尿片,全心照顾以尽其赡养职责。
答辩人父亲田元春死亡之后,答辩人向红迫于被答辩人的家庭群暴不敢亲临,工于心计的被答辩人与陈武松夫妇,分别为了排场和大发死人之财,相互利用各取所得,生怕答辩人知道他们敛财实情而分去一杯羹,出嫁之女的田忠莲,自己独揽丧葬总管,剥夺儿子尽孝送终权,反说答辩人对大人不尽养老送终之孝道。
至于答辩人没有给被答辩人出医疗费:第一、被答辩人之夫本来就有退休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第二:答辩人全家四口在根本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还要东并西凑地供两个孩子读书。作为本身经济条件宽裕的被答辩人,不但从来不给唯一亲生儿子一点帮衬,还把答辩人从村委会承包过来的、已经耕种18年的1.36亩《大凹斗》水田,以自已的名义强占给长女建房。对此,于法于情都是不能容忍,更何谈亲情。
答辩人承包土地被侵占一事,是被答辩人一家膀靠陈武松的权势,采取私刻公章“制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非法变造出田忠喜“大凹斗”1.36亩《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和虚拟饶东生《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文,显属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规定:“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法律规定。野兽都能“虎不食子” ,而被答辩人竟不如禽兽地对自己唯一的儿子、兄弟如此明抢豪夺,剥夺儿孙、手足的饭碗,断掉他们的食源,若如“亲母食子”的恶行,竟还假借公德道义大言不惭地强加答辩人“忤逆不孝、违背亲情、伤害原告近亲属”,这在任何明理人都认为是“恬不知耻”。              
为保护其犯罪行为,被答辩人不惜勾结黑恶势力 ,多次殴打、恐吓,甚至网络公安机关。2016年10月2日公开非法持枪镇压答辩人的正常维权主张(对答辩人非法拘禁三天三夜)就是罪证。答辩人持有的1.36亩‘大凹斗’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说明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答辩人所有,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依法归属答辩人。饶东生2016年2月26日提供给法院,并已经公示的《饶东生家庭承包田地分配方案》《航拍地标图》(上述已经说明属非法取得),依据(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裁定:“对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而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供认1.36亩水田的位置界定在“大凹斗”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对答辩人提出的田忠华承包的1.36亩水田的位置界定在“大凹斗”诉求,是不可置疑的。另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答辩人签订1.36亩水田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在1998年就已经取得“大凹斗1.36亩水田的经营权”。据此,被答辩人提交的容美镇政府20021219日颁发给田忠喜《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是窃取了田忠华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并以“变造”《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诈骗取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政府文书。被答辩人提交给鹤峰县法院的田忠喜《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和以该证报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政府文书,就是对答辩人明抢豪夺的证据。
  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是虚拟的“结伙”其词,没有证据地套用条款,非法拘留三天三夜。决定供认的:“田忠华到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四组其姐姐田忠莲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工被包工头向申照等劝阻,此时田忠莲与母亲饶东生到施工工地查看施工情况时发现田忠华后,饶东生便吵闹,田忠华手持镰刀预自杀轻生,向申照等人见状便将田忠华制止。随后,田忠华阻止屋后水井处工人施工时,田忠莲便在屋前对田忠华进行吵闹,于是田忠华便冲至田忠莲面前将田忠莲推倒在地,”本来是被答辩人母女及施工队结伙寻衅滋事,而决定反加其结伙罪于被逼自杀轻生的答辩人,认定自卫挡架意外倒地为答辩人伤害他人”,显然伤害无据。另,决定首先认定“田忠华到姐姐的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工,”---系田忠莲(陈武松的妻子)供认:滥用陈武松(原鹤峰县教育局长)职权,恶意强占耕地,以被答辩人本集体经济成员之名,行其自己非法建豪宅之实; “田忠莲与母亲饶东生到施工工地查看施工情况时发现田忠华后,饶东生便吵闹,田忠华手持镰刀预自杀轻生,”----说明田忠莲知道田忠华孝顺大人,便利用母亲“倚强欺弱,毫无母子亲情”的品行,怂恿被答辩人“寻衅滋事”,逼得答辩人田忠华 “手持镰刀预自杀轻生”,而田忠莲视弟弟生命而不顾,故意“对田忠华进行吵闹”,激怒田忠华忍无可忍时,自卫“将田忠莲推倒在地”。决定并没有提供与第二人“结伙”及造成“伤害他人”的证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之规定,是强加之罪,何况该建房地块是田忠华与容美镇龙井村委会签订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职权》实际履行了18年,说明申请人承包的“大凹斗1.36亩水田,杜大二坪2.03亩旱地”的数据和四至没有权属纠纷的耕地,是《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赋予答辩人承担保护耕地的法定义务。                 
被答辩人提交的2016年10月3日,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答辩人多次维权受到挟制后,迫使答辩人在自己的承包水田里以命相抗维权的见证。早在2016 年5 月11日(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查明:“原告(饶东生)向本院提交了田忠喜持有的2002年 12 月19日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村民委员会颁发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拟证明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小地名‘大凹斗’的土地在饶东生一户承包的,3.05亩土地范围内(田忠喜出庭陈述‘大凹斗’后登记于其名下)。但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证无颁证字号。同时,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为准。’田忠喜未提交与该证相应的承包合同予以证明,鹤峰县容美镇财经所亦无田忠喜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存档,在2003年《鹤峰县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清册》仅有饶东生、田忠华缴税记录,故对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容政处字(2017)11号】“处理决定”供认田忠喜持有的经营权证其佐证材料不充分,取得程序不完备,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总之,“裁、决定书”均对田忠喜持有的‘大凹斗’1.36亩《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故遮廉耻地认定欺诈和侵权。从盗用田忠华与龙井村签订‘大凹斗’1.36水田《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实际耕地,虚拟成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本属藐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的法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进而攀蹬收买政府官员的高压线,以田忠喜假《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证据,违背程序地申报了饶东生的[鹤集建(2015)第04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宗地图》,在审批程序中出现的田忠华、田忠喜、饶东生风马牛不相及的合三归一不说,在“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竟摇身一变认定 “田忠莲新修房屋工地”,暴露出本集体经济成员外的真正实体人。上述牛头不对马嘴审批程序中几个主体人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后面的利益人是一个为达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野兽能“虎不食子”,而被答辩人断绝子孙生路若如“亲母食子”、断其手足,此畜生不如的德行,有何颜面谈论亲情。
    被答辩人违反《土地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恶意侵犯了答辩人上述承包土地,经三年向鹤峰县及容美镇举报维权,均因畏惧陈武松的权势拒不受理。为阻止答辩人维权,被答辩人不惜勾结黑恶势力 ,数次实施围追堵截、欧打、恐吓的手段,收买公安机关违反《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规定,以致发生公安持用武器枪械镇压事件。对“事件”追索其根,是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四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依法应该对被答辩人追究责任;对鹤峰县及容美镇政府违反《土地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答辩人举报投诉后,鹤峰县及容美镇政府继而违反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一)“决
向红房屋答辩状签字.jpg
下图证据:2016年7月6日20时田忠华被田忠莲、陈坤(陈武松的弟弟)打伤住进医院
田忠华被打住进医院.jpg

下图:向红授权委托书
向红房屋案委托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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