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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有关不合法行为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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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1: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6-10 11:58 编辑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至少存在下列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诉讼不作为,未依法举证,败诉。浪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7970元,由原告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乱用纳税人的钱财。(委托代理人余志文,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资料: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624民初573号
原告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南漳国土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宗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祖斌,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余志文,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君祥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漳国土局与被告襄阳君祥公司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漳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余志文、陈祖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襄阳君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漳国土局诉称,被告襄阳君祥公司经拍卖取得一宗地面积为312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212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但被告襄阳君祥公司在土地使用中,变更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不高于4.0为6.0。经评估,被告变更建筑容积率后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1102.83万元。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1102.8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襄阳君祥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和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原告南漳国土局经南漳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襄阳晚报》等报刊上刊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拍卖的土地位于南漳县城关镇徐庶路以西、凤凰大道以南,宗地编号11075号,面积3127.7平方米。同年5月24日,被告襄阳君祥公司提交竞买申请书参加拍卖。次日,被告以2120万元价格竞买该宗土地使用权成功,并与原告南漳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宗地编号11075号位于南漳县城关镇徐庶路以西、凤凰大道以南的面积312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21200000元,由被告襄阳君祥公司在合同签订30日内付清后,申请办理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被告在该宗地内新建建筑物应符合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建筑容积率不高于4、限高100米、密度不高于25%、绿地率不低于20%(合同第十三条);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原告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合同第三十五条)。双方还对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主要义务。被告在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名“君祥.御景国际”,报经南漳县城乡建设局批准,将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容积率4调整为6,南漳县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5月6日用公函通知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合同对容积率的约定,依据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发(2010)204号《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鄂土资函(2012)100号《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委托南漳县华翔有限责任地产评估行对被告的君祥.御景国际商住小区建设项目调整容积率过程中楼面地价价格评估。南漳县华翔有限责任地产评估行于2013年9月30日做出南漳华翔(2013)增容估字第007号土地评估报告,结论是:被告将容积率由4调整到6,增加建筑面积6255.4平方米,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鄂土资函(2012)100号《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关问题的函》中楼面地价择高规定,本次楼面地价确定为1763元/平方米,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1102.83万元。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土地评估报告的结论,多次要求被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无果,遂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有原告提交的南土出让告字(2011)024号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被告的竞买申请书等资料、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容积率的函、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发(2010)204号《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鄂土资函(2012)100号《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关问题的函》、南漳华翔(2013)增容估字第007号土地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等法律事实,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合同。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出让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原告南漳国土局与被告襄阳君祥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竞拍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按照竞拍确定的价格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整个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体现了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南漳国土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出让土地的义务,被告襄阳君祥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改变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的合同第三十五条对违约责任有具体约定,故原告请求即按照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然请求按照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即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违约金,而是要求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鄂土资函(2012)100号《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关问题的函》)计算违约金11028300元。在诉讼中,经向原告释明,要求按照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提供计算违约金的证据或者计算出金额,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1028300元,因为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襄阳君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进行调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漳县国土资源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970元,由原告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可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诉讼费收费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为17×××56,户名为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交本院转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邱德汉
人民陪审员  李金娥
人民陪审员  叶玉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杨
[size=21.3333px]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与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http://www.panjueshu.com/wenshu/4e594d6c23375c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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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13: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6月10日从南漳县人民政府网发至县长信箱。湖北省阳光信访大厅 http://www.xinfang.gov.cn/online ... SzxxLetter_t.action

湖北省阳光信访大厅 http://www.xinfang.gov.cn/jzxxAc ... ersystemCode=nzx_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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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成功,该信件生成的查询码为:4217061012526859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法律依法何在?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余志文,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载明),其聘用律师的法律依据何在?律师费给付了多少?是财政列支的吗?此项开支的法律依据何在?建议县长责成有关部门给我答复。【新提醒】南漳县有关不合法行为列举 - 信息 - 世界监督学会论坛 - Powered by Discuz!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 ... age=1&extra=#pid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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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13: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6日上午,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王鹏、县委常委、副县长项云峰、县政协副主席彭卫明赴四川龙蟒集团总部拜访李家权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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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13: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鹏率队继续在京津冀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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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2 11: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5-12 11:32 编辑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法律依法何在?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余志文,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载明),其聘用律师的法律依据何在?律师费给付了多少?是财政列支的吗?此项开支的法律依据何在?建议县长责成有关部门给我答复。【新提醒】南漳县有关不合法行为列举-信息-世界监督学会论坛-PoweredbyDiscuz!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3&page=1&extra=#pid448

这是南漳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
1我局聘请法律顾问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的重要法制保障,为此势在必行,有法可依的。2反映列支律师费用是依据鄂政法2015年68号文件和南政发2015年31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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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2 11: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索 引 号:000014348/2015-28975
分 类:其他 ; 意见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15日
名 称: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文 号:鄂政发〔2015〕68号


[url=]内容[/url]编辑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重要途径,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成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确保实效为着力点,全面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努力为“四个全面战略实施提供智力支撑和法治保障。
(三)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8年全面形成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和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有关内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机构)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实现资源共享。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主要职责。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民商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代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和处理非诉讼纠纷;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履职要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等权利。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聘任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严格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程序。专职法律顾问由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有律师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兼职法律顾问从法律专家和律师中择优选聘。选聘政府法律顾问要按照人员精干、业务精湛、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来源,逐步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选聘条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选聘政府兼职法律顾问,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公开招聘与直接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聘任条件择优遴选。选聘工作结束后,各地人民政府需将选聘的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部门需将选聘的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运行机制。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智力资源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谋助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律,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着力构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支持政府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以品德、素养、能力、实绩为评价标准的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奖惩及退出机制。政府法律顾问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服务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及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法律顾问。
三、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实施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一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一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负有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促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各地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参照本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推进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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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3 08: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5-13 08:39 编辑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法律依法何在?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余志文,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载明),其聘用律师的法律依据何在?律师费给付了多少?是财政列支的吗?此项开支的法律依据何在?建议县长责成有关部门给我答复。【新提醒】南漳县有关不合法行为列举-信息-世界监督学会论坛-PoweredbyDiscuz!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3&page=1&extra=#pid448

这是南漳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
1我局聘请法律顾问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的重要法制保障,为此势在必行,有法可依的。2反映列支律师费用是依据鄂政法2015年68号文件和南政发2015年31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南漳县公务员法律水平太低?那么,下岗学习法律吧,合格之后在上岗。
聘用律师的法律依据何在?政府工作人员法律水平太低,是请律师与老百姓打官司的理由吗?
法律依据何在?
律师费给付了多少?
这个问题没有回答,为什么?
是财政列支的吗?
这个问题也没有回答,为什么?
此项开支的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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