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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鹤峰:陈武松非法霸占耕地建豪宅修豪陵”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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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07: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鹤峰:教育局局长陈武松非法霸占耕地建豪宅修豪陵”一案的跟踪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张伟清)北京报道: 2016-12-21日本网受理了田忠华、向红夫妇关于“湖北鹤峰:教育局局长陈武松非法强占1.36亩农用建豪宅,毁坏3.05亩农田修豪陵”的投诉并进行了调查,现就案件的进展继续予以跟踪报道。
举 报 人(复议申请人):田忠华,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容美镇龙井村四组。
举报人(复议申请人):向红(田忠华的妻子),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容美镇龙井村四组。422828197309210025
被举报人:卢祖立(法人),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政府镇长。
举报人2016年12月30日,就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容政处字【2016】98号’《关于田忠华与饶冬生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下简称 “处理决定”)提出复议,2017年4月7日湖北省鹤峰县政府作出鹤政复决字[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简称“鹤复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一.撤销被申清人作出的《容美镇人民政府关于田忠华与饶冬生土地纠份处理决定》(容政处字[2016]98号);二.责令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鹤复决定”质证了证据:2、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 121998年9月10日,以田忠华为户主与容美镇龙井村委会签订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记载了“2.03亩旱地, 1.36亩水田,共计面积3.39亩”): 131998年9月10日以田忠华为户主的《农户承包情况登记卡》(登记:现有人口2个,承包耕地3.39亩,承包产量855公斤,其中旱地2,03亩,水田1.36亩): 14田忠喜持有大凹斗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20田忠华提供的“龙井村四组2001年6月13日修公路占用土地”记录(该记录系鹤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文书质证认定:第16名:田忠华【大凹斗角】算面积0.05亩’)” 。
现就《鹤复决定》质证的关键证据作如下法律论述:
证据12、1998年9月10日,以田忠华为户主与容美镇龙井村委会签订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记载了“2.03亩旱地, 1.36亩水田,共计面积3.39亩”):说明承包1.36亩水田的承包合同面积与19年实际耕种的大凹斗面积相吻合,1.36亩水田是已经生效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且只有田忠华一个人拥有,是无可争议的确权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田忠华持有1.36亩水田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就是界定在大凹斗,并是发放给田忠华、向红夫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必须给田忠华、向红夫妇发放《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
证据14、田忠喜持有大凹斗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田忠喜持有大凹斗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就是明确承认1.36亩水田界定在大凹斗的确权。田忠喜仅有《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而没有《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明显是张冠李戴,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的规定,因此,被举报人20021219在田忠喜没有取得《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前提下,向田忠喜颁发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为陈武松恶意毁坏4.5亩基本农田建豪宅修豪陵创造了条件,造成田忠华全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致使教育局局长陈武松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举报人的行政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严重地侵犯了举报人的权力和利益。经两年多投诉后,被举报人作出的:“1、地名为`杜家二大评'面积为2.03亩的土地归申请人田忠华承包经营;2、土地承包合同中1.36亩的水田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从饶冬生原承包地中分出该土地并确定四界加以完善。村委会可以考虑从在地块‘龚家屋后’面积为0.29亩、‘田家院子公路上'面积为0.72亩的土地中的二分之一划分给田忠华,余下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确定给饶冬生作为承包地。”的《处理决定》,是藐视践踏《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是为田忠喜假办冒领1.36亩《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政府行为的犯罪事实恶意狡辩,被举报人的《处理决定》,明目张胆地为自己利用2002年统一收回旧《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换新证(一直没有补发)的契机,伪造补办了田忠喜《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证件,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行政行为鸣锣开道。尤其在鹤峰县政府2017年4月7日作出《鹤复决定》后,被举报人公开抗令不尊,逾期两个月拒不执行上级政府决定:为田忠华夫妇颁发2.03亩旱地,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对被举报人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依据《公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履行职能。监督恢复耕地赔偿损失,依法维护举报人权力和利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举报人:田忠华
                                               向   
                                 2017年6月8日
本网将密切关注案情进展,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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