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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监督职能 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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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8: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纪检·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监督职能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北京报道:经受理投诉,本编辑跟踪了“查凤琴团伙诈骗案”、“黄州政府蚕食私企案”、“蕲春公安剥夺陈安平生命案”、“罗田县周成文股份侵吞案”、“黄州邢家湾村涉嫌倒卖450亩基本农田渎职案”、“鹤峰县滥用职权强占农田建豪宅修豪陵案”几起个案的调查,披露湖北行政、司法的腐败,缩影了司法机关亵渎“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职能,为犯罪分子“抢夺、侵犯他人财产;绑架、伤害人身乃至剥夺生命权”撑起保护伞;为达目的而行其屏蔽账户、删除曝光帖掩盖犯罪行为的苟且之事。而这些犯罪侵犯的对象均历经数年举步维艰的乞讨生涯,年复一年地举报投诉,却都无一例解决。纪检·检察放纵公安机关无视《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的规定,致使公安机关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纪检·检察触犯《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必须执行习近平“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的指示,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行为滋生。
查凤琴团伙诈骗案,在中央督办后,黄冈检察院顶风而上,滥用职权要黄冈市财政局配合协助对举报人恐吓打击。2017年4月21日10:47财政局夏洪刚执行司法‘行为’,电(07138613451)张伟清说:“检察院追查合肥红网和海南网站的【检察长组织撤案共结腐败同盟,易孝猛保护罪犯赤裸裸抗法】曝光帖是谁编辑?是谁发的?检察院要你删除。”2017年4月24日08:30时夏洪刚书记跟张伟清的姐姐说:“我前几天跟你弟弟(张伟清)打过电话,他说他在广西调查。请你做你弟弟工作不要再告状了,再告下去对他不好,狗急了是要跳墙咬人的”。
检察院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给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伤害,致使当事人居无定处。检察院必须按习近平‘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指示,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监督立案公诉,而不是滥用司法手段恐吓。湖北省纪委、检察院对黄冈市纪委、检察院不履职能,抗拒上级督办意见,对当事人2013年1月9日、2017年3月9日等多次提出复议均不答复更不落实,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应该履行监督职能,对黄冈市检察院不监督黄州区检察院应该公诉而拒不公诉的玩忽职守行为(后附复议书)革职查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十一条;“……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规定罢免和建议罢免黄州公安分局三轮局长党内外职务,并按期办结复议诉讼请求
查凤琴团伙诈骗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涉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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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黄州区检察院不予监督答复函
2005年10月22日,查凤琴团伙经过精心策划,把张伟清哄骗至黄冈市国税局附近的一户私房里,逼迫张伟清交出查凤琴之前出具的总金额为210000元的借条,并由查凤琴哥哥查恒效执笔代查凤琴出具了一份证明:“查凤琴收到张伟清财政局个人房改房的装修费捌万元,付郑秋生财产分割费捌万元,与郑秋生打官司人情开支费伍万元,三项合计贰拾壹万元整。附:说明:(1)查凤琴未出具收据。(2)上述三项费用原由查凤琴垫付的。(3)从即日起查凤琴对此套住房无任何拥有权,此房始终属于张伟清个人所有。”查恒效也在证明左下角签名。该案已经举报到黄州公安分局受理,并在2012年8月2日的“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第12条“2005年10月20日有查凤琴签名的证明内容是谁的笔迹”列入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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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查凤琴出具“证明”供认勒索21万元现金,证明了财政局房改房属于张伟清所有。   
随后又于2010年9月26日17时,2011年9月7日8时多次将张伟清拘禁在黄冈市财政局黄州大道21号三栋502宿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查凤琴犯罪团伙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
  二、涉嫌侵占罪
查凤琴企图诈骗张伟清新买的福特蒙迪欧轿车(车牌号为鄂J07368),于2005年9月8日,哄骗张伟清与她哥哥查恒效签订了一份《车辆租借协议》。 2005年9月26日,查凤琴又哄骗张伟清将该车以290000元的价格卖给查恒效,并让张伟清先给查恒效出具了一张收条:“收到查恒效购福特蒙迪欧轿车款计币贰拾玖万元整(含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费及牌照行车证等费用)。另议购车合同。”2005年10月1日,查凤琴催促张伟清与查恒效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但290000元购车款分文未付。2006年2月10日,查凤琴催促查恒效与张伟清签订了一份《借车协议》,让查恒效将该车无条件借给张伟清使用。就在查凤琴策划诈骗张伟清车辆即将成功时,由于该车出现质量问题,张伟清于2006年12月10日将威汉公司诉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州法院),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威汉公司支付张伟清购车款及赔偿损失共计334317.16元,威汉公司收回该车。2008年1月20日,张伟清委托查凤琴代为交付车辆、代为领取执行款。2008年1月30日,黄州法院将张伟清的执行款334317.16元汇入了查凤琴的银行账户。事后,张伟清多次向查凤琴讨要该款,查凤琴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扯皮,截至2008年4月20日,张伟清再次向查凤琴讨要该款时,才得知查凤琴已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以偿还了自己的贷款。2009年6月8日,张伟清将查凤琴诉至黄州法院,要求其退还执行款,查凤琴仍然拒不退还。
根据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侵占罪。
三、涉嫌盗窃罪  
    2009年6月25号17时许,査风琴团伙非法撬开张伟清黄冈市黄州大道21号3栋502室的门锁(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将张伟清家的家电、家具、餐具、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全部洗劫一空,其中部分物品在发现系盗窃行为被门卫拦截后,却被出警的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东门派出所(以下简称东门派出所)王副所长擅自放行。事后,张伟清仔细清点,发现被盗物品价值高达140300元(该清单已报黄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根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四、涉嫌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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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3:黄州开发区公安分局新港路派出所《报警咨询单》
    2010年9月26日17时许,查凤琴团伙在黄冈市公安局大门口将张伟清绑架到皇家宾馆后,查凤琴立即给陈志国打电话:“陈哥(指陈志国),我已经把张伟清抓到了,可以把那房子(指张伟清的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手续办给你们,请人把房门搞开。另魏大姐(指陈志国妻子魏丽君)在家不,叫她把齐建安的电话告诉我,是他把张伟清藏起来的,我要灭失他全家”。查凤琴团伙把张伟清绑架至黄冈市黄州大道21号3栋502室(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非法拘禁4天4夜,并对张伟清百般毒打,强迫其交出该房的房产证及查凤琴出具的所有借条。后来,虽然该案被列为非法拘禁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新港路派出所侦办,但新港路派出所所长梅军与魏丽君系至交契友,使该案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在迫使张伟清违心的写了一份承诺书“鉴于査凤琴对张伟清较好,同意査凤琴到财政局宿舍住居,以后根据感情发展结为伴侣”后,便不了了之。
根据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绑架罪。
  五、涉嫌合同诈骗罪
  2010年10月26日,查凤琴团伙中陈志国起草打印了一份《购房协议》,查凤琴作为卖方人(甲方)、王金林作为买方人(乙方)均在《购房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在黄州大道财政小区三栋501(方向西)一套住房向乙方出售,出售房价总额为260000元,甲方负责向乙方在2010年12月31日内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法律过户手续;乙方在甲方未办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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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4:以过户抵押给张金英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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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5:查凤琴出具买卖他人房产的收款“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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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6:查凤琴签订的他人房产《购房协议》
证据7   黄州公安分局刑事案件受理回执单.jpg
证据7黄州公安分局刑事案件回执单
证据8   黄州公安分局撤销刑事案件通知书.jpg
证据8:黄州公安分局撤销刑事案件通知书
地证、房产证过户手续之前,付给甲方房价总额的96.15%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余额等“两证”过户完毕后,余下一万元一次性付清,甲方在乙方前付96.15%房价后,应该交付住房钥匙,并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并不得以房子作任何抵押和贷款。当时,不知是谁代替查凤琴书写了一张收条:“收到王金林购黄州大道财政小区三栋501#一套房款,人民币计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查凤琴团伙就这样明目张胆地将张伟清位于黄冈市黄州大道21号3栋502室的房产(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以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非法卖给了陈志国的侄子王金林。该案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以下简称黄州分局)立案侦查,发现查凤琴非法出售张伟清房产的贰拾陆万元房款竟然汇入了陈志国妻子魏丽君(黄州分局民警)的账户,可是,该案在黄州分局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州检察院)提请批捕查凤琴、补充侦查阶段,却被时任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黄州分局局长陈柏章,假借黄冈市政法委的名义下发指令,非法撤销了对该案的侦查。
根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六、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1年9月7日8时许,张伟清刚行走至黄冈市十字街皇朝大酒店附近,突然从车上下来三个人(车牌号为鄂JA7995),强行抓住张伟清的双臂就往车里拉,张伟清拼命拽住车门大呼:“绑架啦!救救我!……”,在大庭广众、众目睽睽之下,查凤琴团伙公然肆无忌惮地将张伟清强行拖上车,张伟清看见开车的是査凤琴的妹夫吴学东,査凤琴坐在副驾驶位置,下车挟持张伟清的三个人中一个人叫高三清,另外一个人不认识。高三清和另一个人反拧住张伟清的双手坐在两边,另一个人拽住张伟清的头发向前推,让査凤琴不停地在张伟清的脸上乱打,同时其也用拳头猛击张伟清的胸部。
在黄冈市皇家宾馆2058房间,查凤琴胁迫张伟清写了一份协议:“査凤琴负责收回张伟清市财政局房改房,张伟清与査凤琴居住,此协议是张伟清自愿写的。”(时间是2011年9月7日12点30分),又将其拉至黄冈市黄州大道21号3栋502室(张伟清的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并凶狠地说:“你和你姐在这房子里住着,不准出门,否则要你和你姐姐及亲戚六眷的性命”。第二天,张伟清就到黄州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报了案,张伟清被查凤琴团伙打断了5根肋骨,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属于轻伤,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可是,黄州分局侦办该案时,却避重就轻,只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非法拘禁案立案,而对故意伤害案不予立案,更对张伟清提出将2005年10月22日的非法拘禁案并案侦查的要求置之不理,包庇查凤琴团伙的犯罪行为。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七、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2年10月3日,查凤琴团伙对张伟清黄冈市黄州大道21号3栋502室的门锁多次灌胶、撬锁,任意损毁张伟清的门锁。2012年10月8日,居住对门的魏丽君发现张伟清家又重新上锁,便给查凤琴打电话告知,査凤琴儿子李玉龙和刚儿(小名)赶到后,李玉龙上前就对张伟清的代理人彭桂珍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交出该房钥匙。彭桂珍急忙拨打110电话报警,东门派出所民警刚把彭桂珍、査凤琴、李玉龙、刚儿四人带到派出所,时任黄州分局局长陈柏章已匆忙赶到,其不但公开包庇查凤琴团伙的犯罪行为,还对着彭桂珍大骂:“你有什么资格代理此案,前两天从北京接回罗田没打得你是吧,想免体罚自己赶紧滚回罗田……”,并滥用职权,以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权给罗田县公安局打电话,命令将彭桂珍强行拉回罗田。査凤琴更是狗仗人势,当着陈柏章的面,狠狠地踢了彭桂珍几脚。
当天下午,彭桂珍去张伟清姐姐家吃饭,看见査凤琴带着十几个人,手持砖块和石头猛砸张伟清姐姐家的防盗门,并对彭桂珍和张伟清姐姐张金英谩骂不止。由于陈柏章为査凤琴团伙充当保护伞,犯罪气焰更加嚣张,公然在张伟清姐姐居住的小区,随意起哄闹事,耍威风、取乐子,寻求精神刺激,从下午一直骚扰到晚上十一点多钟,搅得整栋七层楼房的居民不能正常休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小区居民陆续向东门派出所、黄州分局、黄冈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报警50余次,均未见警察出警。最后,彭桂珍第三次声泪俱下哭诉向湖北省公安厅报警后,湖北省公安厅才责令黄冈市公安局110出警,制止了査凤琴团伙的犯罪行为,但该案至今未立案侦查。
  根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八、涉嫌抢劫罪
  2013年2月26日,查凤琴团伙在张伟清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的监控摄像下蹲守了七个多小时,于2013年2月27日5时许,将张伟清强行控制在家里,情急之下,张伟清给彭桂珍打电话让其报警,彭桂珍连续报警30多次,也未见警察出警,彭桂珍只好向湖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求救,在湖北省公安厅的督促下,东门派出所暗自通知查凤琴团伙的其他人员逃离现场、只留下査凤琴和王金林夫妻二人后才应付出警,警察到了现场,不秉公执法,既未制止査凤琴和王金林夫妇的犯罪行为,也未对抢劫现场勘查取证,张伟清要求警察责令査凤琴和王金林夫妻二人退出时,时任黄州分局副局长陈树明却严厉地说:“你凭什么让他们出来”,并要求张伟清去东门派出所制作笔录,对张伟清一再强调家里有贵重物品和证据材料,置之不理,刻意将查凤琴团伙留在张伟清家,造成张伟清放在家里的100000元团购房款和全部原始证据资料被抢劫一空的严重后果。
  根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抢劫罪。
  九、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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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9:张伟清所有的鲢鱼巷223号房屋《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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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0:张伟清鲢鱼巷223号房产证
查凤琴团伙企图侵占张伟清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产,先制作了虚假《协议书》,又对张伟清提起5次恶意诉讼,虽然案件审理结果为3次撤诉、1次驳回诉讼请求、1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但其5次申请法院非法查封张伟清合法房产的性质极其恶劣,不但对张伟清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还促使查凤琴团伙趁机非法侵占了张伟清的合法房产长达8年之久(黄州法院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黄州法陈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第1次查封张伟清的合法房产后,查凤琴犯罪团伙就趁机非法侵占了张伟清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产),虽然张伟清多次要求查凤琴退出,其不但拒不退出,还于2009年11月20日在张伟清的楼房顶进行扩建加层。2014年,张伟清向黄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凤琴从侵占的房屋腾迁,查凤琴仍然拒不退出,严重侵犯了张伟清的合法权益。
  根据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本罪的犯罪形态,查凤琴从非法侵占我的房产至今长达七年之久,且拒不退出,对我住宅安宁的侵害一直持续,是继续犯。
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查凤琴犯罪团伙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自2010年10月26日11时查凤琴诈骗团伙诈骗买卖他人房产,并为实现诈骗过户目的,竟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大厅公开叫嚣绑架受害人,经五个小时周折于下午16时躲进黄冈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寻求保护时,却被时在主持全局公安干警大会的汪治怀局长命令信访科陆科长将受害人交给嫌疑人,致使绑架拘禁受害人四天四夜,诈骗买卖他人房产资金26万元进入公安局魏丽君账户,公安局长行为暴露了司法机关亵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赋予使命,涉嫌参与团伙诈骗案。经立案又非法撤案,数百次向湖北省公安机关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转而不办保护之。依据《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中纪委、最高检投诉湖北省副省长兼公安厅长曾欣不作为,在“荆楚网”、“汉网”、“合肥红网”曝光,这位副省长高官不但不接受公民监督,反而屏蔽管辖之内当事人的“荆楚网”、“汉网”账户同时,还滥用公安职权越界电话合肥市公安局, 对‘合肥红网’‘皇冠元老’资质的‘反腐之师’用户名,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不属公安厅事由的答复违背《警察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应该纠正”♦帖子回收♦和 2015-11-17 16:24发表的“湖北省曾欣不作为应该革职查办”♦帖子回收♦,不仅行其删除曝光帖的苟且之事。
证据11   汉网被删除的曝光帖-1.jpg
证据11:汉网被删除的曝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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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4 黄冈市公检法玩忽职守不履“保护生命财产”职能,却以维稳之名遏制弱势上访公.jpg
证据14:黄冈市公检法自己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能,却大言不惭维稳限制人身自由手段遏制依法上访
   综上,自2005年至2013年8年期间,查凤琴团伙对张伟清共实施了9起暴力犯罪案件,蓄意侵害张伟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极其恶劣,不但对张伟清伤害致残(9级伤残),至今还非法侵占张伟清两处房产和执行款334317.16元,拒不返还。9年来,张伟清和姐姐、弟弟向黄州分局报案不计其数,要求依法追究查凤琴团伙的刑事责任,却事与愿违。虽然黄州分局曾经对2011年9月7日查凤琴团伙对张伟清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但该案系查凤琴团伙对张伟清实施人身、财产侵害的双重犯罪,黄州分局却隐瞒案情,只侦办犯罪情节轻微的非法拘禁案,而对张伟清人身实施的故意伤害案(轻伤)不予立案,甚至对张伟清提出将2005年10月22日的非法拘禁案并案侦查的要求置之不理,对查凤琴团伙网开一面。虽然黄州分局曾经对2010年10月26日查凤琴团伙对张伟清实施的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但该案在黄州分局向黄州检察院提请批捕查凤琴、补充侦查阶段,由于时任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黄州分局局长陈柏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借黄冈市政法委的名义下发指令,非法撤销了对该案的侦查。之后,虽然张伟清和委托代理人彭桂珍多次向黄州分局、黄冈市公安局和湖北省公安厅信访,但黄州分局对查凤琴团伙所实施的上述9起暴力犯罪案件均未立案侦查,至今查凤琴团伙仍然逍遥法外,香港新华卫视多次向相关单位发函要求依法查处及予答复,同时多次电话和短信督办、中国监督网也多次予以报道跟踪至今均杳无音讯置之不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尤其在中央三令五申严惩司法腐败的高压情况下, 2016年11月29日9时,中国监督网高级监督员彭桂珍按照黄冈市公安局告知要求“到黄州公安分局咨询”,去后,时值开会的法制科熊振宇猖狂叫嚣“你(彭桂珍)算什么东西,你不是已经告了几年吗?能把我们怎么样,我们就是不接受你的监督(受举报嫌疑人的九次犯罪事实均系熊振宇抗拒立案)。”
复议请求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查清查凤琴团伙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对玩忽职守不作为的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追究责任。根据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黄冈市公安局及黄州分局汪治怀、陈柏章等相关人员已涉嫌玩忽职守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二条:“渎职犯罪案件(二)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黄冈市检察院应当对该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汪治怀、陈柏章等人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本网将密切关注案情进展,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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