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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的规定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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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08: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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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9 08: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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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55cc55 禁闻视频 bitly.net/jjbbbb 某省长说:“请全省人民对我严格监督。” 网友评论:人民拿什么监督你?报纸归你管,电视归你管,网络归你管,我这条信息都归你们管,说删就删,从来也没跟我   发表于 2025-1-9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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