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监督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15|回复: 16

黑名单:错误判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2-28 16: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名单:错误判决。
       首先为人民法院作出及其法官的正确裁判点赞,通过人民法院作出正确裁判,解决了问题,维护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皆大欢喜。
       但是,经常有网友说,有的法院乱作为,作出的裁判是错误的,有的认定事实错误,有的适用法律错误,盖着人民法院的印章,法官的姓名清清楚楚,践踏了法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维护,好比伤口上撒盐,又一次受到伤害。错误裁判危害极大,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况且很难得到纠正。申请再审,上级法院经常说,案子太多,忙得不可开交。申请抗诉更难纠正错误解决问题。。
      鉴于此,我们采取曝光的方法,设立超级法庭,让人民群众和公众评价,以监督人民法院的裁判工作。不受地域限制,不受审级限制。
      欢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知情人在这里据实列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作出评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8 16: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民申76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册亨县巧马镇---
一审第三人:王---
一审第三人:夏--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罗--、罗--、罗--(以下简称罗正--等三人),一审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23民终2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接受了权利转让人王--和夏--的合同权利和索赔权利,并依法履行了权利转让通知义务,据此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侵权赔偿义务。一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二审予以维持错误。(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二审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案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法院认定非合同之债不得转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况且本案也是合同之债,申请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来的。侵权责任从被申请人侵权之日起就确定,起诉是为了得到法院的确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据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审情况和王-申请再审情况,本争议焦点为:王--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条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符合的起诉条件作出了规定。本案中,---与王--签订《权利转让书》,约定---将因花椒树被罗正--等三人铲除的索赔权利转让给王--。王--据此提起本案诉讼。王--主张的权利,实质是罗正-等三人对--的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现罗--等三人否认自己的侵权责任,侵权之债尚未确定。罗--等三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责任,尚需经过有效的司法裁判确认,此时作为债权转让的标的还未形成,王--与王--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尚未成立。王--的债权请求权尚未确定,其与罗正--等三人之间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王--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罗--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珊涌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王国飞   
2024年12月12日
法官助理:李戈
书记员:王婷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点评

海!外直播 bitly.net/jyyyy 禁闻视频 bitly.net/55ff55 一个社会如果只能靠删除不同看法去维护统一思想的宣传,那就证明这个思想宣传已经到了弱不经风的程度了。看这个就知道..   发表于 2024-12-28 21:0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8 17: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8 17: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8 17: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主张的权利,实质是罗正-等三人对--的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
现罗--等三人否认自己的侵权责任,侵权之债尚未确定。罗--等三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责任,尚需经过有效的司法裁判确认,此时作为债权转让的标的还未形成,王--与王--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尚未成立。
王--的债权请求权尚未确定,其与罗正--等三人之间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8 23: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8 23: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8 23: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 20220410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9 00: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判断缺乏法律依据:
       1、法官:现罗--等三人否认自己的侵权责任,侵权之债尚未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即产生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已经产生,债权已经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计算其债务数额(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也可以将此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的实现方式,由债权人选择决定。显然,被害人(被侵权人)王永顺等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可见,法官称,罗等3人否认自己的侵权责任,侵权之债尚未确定的判断是错误的。法院乱作为,胡说八道,其判断没有法律依据。
      
       2、罗--等三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责任,尚需经过有效的司法裁判确认,此时作为债权转让的标的还未形成,王--与王--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尚未成立。王--的债权请求权尚未确定,其与罗正--等三人之间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
法院乱作为,其作出的判断是错误的。债权转让的标的还未形成,此判断无法律依据,与法相悖。
      3、法院说:王--与王--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尚未成立。王--的债权请求权尚未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即成立。王某的债权请求权即时确定。
      4、转让协议订立之后,王某成为其新的债权人,即与罗正--等三人之间产生了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王某有权要求罗某等向王某履行给付义务,罗某等不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直至强制执行。
      5、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王--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罗--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世界监督论坛

GMT+8, 2025-5-18 06:46 , Processed in 0.03106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