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干部的成长来说,信任和监督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同样需要、同等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没有把握好这种有机统一关系,对党员干部信任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党员干部存在认识误区,将信任与监督对立起来,认为党组织的监督是对自己不信任。这些认识和行为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也不利于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既需要组织的信任激励,也离不开组织的严格监督。组织的信任激励,能让党员干部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大胆试、大胆闯,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的严格监督,能让党员干部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慎独慎微、勤政廉政。没有监督的信任等于放任,结果往往害了党员干部。党员干部从掌握权力那一刻起,就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和沉甸甸的责任。党员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责任就越重,党组织就越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能够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如果因为信任而疏于监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一些党员干部就有可能成为脱轨的火车、脱缰的野马,做出践踏法纪、自毁前程的举动,到时悔之晚矣。这样的惨痛教训,现实中屡见不鲜。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后,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机制日趋完善,其效果日益显现。但也要看到,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监督“虚化”、流于形式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有的在监督对象上重一般干部、轻主要领导,有的在监督形式上重事后查处、轻事前监督,等等。监督形同虚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敢管、不想管,甚至哄着护着,就可能使“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一些锒铛入狱的党员干部在忏悔时认为,“组织提醒得太少、监督得太晚”。这里面固然有为自己开脱的成分,但也说明一些党组织确实对党员干部监督不足。
不辜负组织信任、不排斥组织监督,应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信任和监督、自律与他律是辩证统一的。对那些自律不严、行为不端的党员干部,监督的必要性自不必说;即便对那些严于律己、品行端正的党员干部,监督也绝不多余。道德修养、党性锤炼不可能一劳永逸,党组织的严格监督有利于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那种视监督为有意“找茬”、选择性“整人”的党员干部,最终会将党组织的信任“挥霍一空”。只有把严格监督当红灯、作铜镜,处处对照、时时查摆,找出问题、修正错误,才能赢得党组织更大的信任,从而挑起更重的担子。
俗话说,“严是爱,松是害。”各级党组织在信任的前提下扎实做好监督工作,应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发挥监督体系功能;坚持对上对下一个样、大事小情一个样,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碰硬;始终保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对违反纪律、不讲规矩的人和事,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该处理的处理,决不迁就照顾、心慈手软,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 人民日报 》( 2017年02月12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