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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出襄阳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判决中的错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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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3 22: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网友指出襄阳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判决中的错误之处。

行政起诉状

    原告:章兴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所:肖堰镇周湾村五组,电话:
原告:章兴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所:肖堰镇周湾村五组,电话:
    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县长 ,住所:南漳县县城。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合法,判令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2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章兴国等3人,于2016年6月30日,给南漳县人民政府县长寄出编号为XA21740086442挂号信一件,经查,于2016年7月1日收到,
内装举报书,举报肖堰镇周湾村5组村民陈世高违法建房。他目无党纪国法,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房子盖起来,并将村里的
公用通道非法占用1米多,致使居住在此通道后面的三家车辆无法通行。多年来,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我曾经于2011年4月
20日已向政府举报,有关部门未依法查处。因此,再次举报,要求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对于原告的举报,被告至今没有答复,没有依法查处,也未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明显的不作为。
    鉴于此,原告不得不诉诸法院,维护法律尊严,如诉所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
    此致
南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章兴国  章兴齐      
          2016112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
、挂号信信封、邮发凭证,查询单各一份;
    3
、举报书一份;
    4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图像-01.jpg
图像-02.jpg
图像-03.jpg
图像-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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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4 07: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错误一:标号格式错误。
标准格式:××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 这是范本的格式,网上还可以看到同样标准格式:X X X X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X X X X)X行初字第X X号。但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格式是这样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行初151号行政判决。其中“字”漏掉了。改革了,格式也改革了吗?心不在焉吗?这样的法官合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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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4 07: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王杰锋,审判员杨瑛,龚开宇,你们是合格的法官吗?经历了司法考试吗?及格了吗?作弊了吗?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吗?竞争上岗的吗?任命他们之前,征求过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吗?他们的职业道德怎么样?故意作出错误判决吗?枉法裁判吗?2017年二月二十日作出判决,为什么四月十七日才送达呢?为什么?其中有什么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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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4 12: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12/23/content_1892467.htm

第三条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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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4 15: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乱用职权,花原告有份的公共资金聘请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登成与原告对薄公堂。县政府县长肖力为什么不到庭应诉?开庭之日干什么去了?有什么事比出庭更重要?副县长?副书记都没有时间出庭应诉吗?自己的法律水平不如律师吗?那么,应该让位了,法律知识欠缺,自行辞职,让律师当县长吧?南漳县一共花了多少钱聘请律师呢?请公开这方面的信息吧!建议自己掏腰包付律师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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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 17: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拒绝上诉人聘请的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上诉人委托本单位推荐的刘湫元、孟静,北京到襄阳市与上诉人一道出庭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  条之规定也不违反该法律规定。法官却说,不是直系亲属不得作为代理人,言出即法。至今未出具任何不允许作为代理人的法律文书。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上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其中    条规定,推荐列举了三类人员作为可以作为代理人,但是,该法律未规定必须委托其三类人员作为代理人,该法律未禁止上诉人委托其三类人之外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可见法官未任何理由侵犯了上诉人的委托权和刘湫元、孟静的受委托权。使上诉人
对于此,上诉人在庭后向该法院进行举报,但是,该法院至今未答复。可见,一审法院违反了宪法第41条关于对于公民的检举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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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 13: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上诉状(南漳县章兴国 张兴齐诉县政府不作为)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章兴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624195804025874,住所:南漳
县肖堰镇周湾村五组,电话:
    上诉人:章兴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624197401015817住所:南漳县肖
堰镇周湾村五组,电话:
    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力,职务:县长 ,住所:南漳
县县城。
    上诉人因要求审查南漳县人民政府行为不合法、不履行法定义务一案,不服襄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行初151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审判长王杰锋,审判员杨瑛,助理审判员龚开宇,是合格的法官吗?经历了司
法考试吗?及格了吗?作弊了吗?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吗?竞争上岗的吗?任命
他们之前,征求过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吗?他们的职业道德怎么样?故意作出错误判
决不问责吗?可以放任枉法裁判吗?从他们办理此案的过程,可以看出这样的法官
是不合格的,必须依法问责。直至依法终究其枉法裁判等刑事责任。2017年二月二
十日作出判决,为什么四月十七日才送达呢?其中有什么猫腻?

    上诉请求: 要求上诉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审理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撤销原
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1、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依法审查,认定被上诉
人的行为不合法,判令其依法查处,责令土地、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拆除违法建
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其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惩处。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上诉人章兴国等3人,于2016年6月30日,给南漳县人民政府县
长寄出编号为XA21740086442挂号信一件,经查,于2016年7月1日收到,内装举报
书,举报肖堰镇周湾村5组村民陈某违法建房。他目无党纪国法,在没有办理任何
手续的情况下把房子盖起来,并将村里的公用通道,非法占用1米多宽,致使居住
在此通道后面的三家车辆无法通行。多年来,给上诉人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上诉人曾经于2011年4月20日已向政府举报,有关部门未依法查处。因此,再次举
报,要求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对于上诉人的举报,被上诉人至今没有答复,没有依法查处,也未责成有关部
门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但是,明显的不作为。对于被上诉人如此不作为,被上诉人还在法庭厚颜无耻
的诡辩,一审法院竟然认定其履行了职责,如此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过错。
    违法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无视法律,对于上诉人的举报不予理睬,自己不查处,也不安排有关
职能部门等依法查处,连一个收到举报信的回应电话也没有。典型的不作为,太典
型了,全国罕见。被上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于
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规定。被
上诉人没有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如此明显的过错,但是,一审法院胡乱判决,未
认定被上诉人有过错。
    根据上诉人了解到的情况,南漳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委书记等领导,长期不作为
,并非首次。是这个单位的领导长期不作为形成的。
    如此无视宪法法律,渎职的被上诉人的领导干部,包括县委县政府,应该集体
免职,改组其领导班子。对于此,上诉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寻求公正,请求司法监
督,遗憾的是,一审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沆瀣一气,助纣为虐。
    这些法官,审判员符合法官法的标准吗?是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吗?院长为
什么提请任命审判长王杰锋,审判员杨瑛?为什么任命龚开宇这样的不符合条件的
人员担任助理审判员呢?他们无视法律为什么还任命他们为法官呢?岂有此理?!
有买官卖官之嫌。
    1、判决书的编号搞错。判决书未列明被告的住所。
    判决书的标准格式:××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
决(或者裁定)。 这是范本的格式,网上还可以看到同样标准格式:X X X X人
民 法 院 行政 判 决 书 ,(X X X X)X行初字第X X号。但是,襄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格式是这样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行初151号行政判决。其
中“字”漏掉了。改革了,格式也改革了吗?可见一斑,对于代表人民法院的体现
法律尊严的判决书,如此马马虎虎,表明了这些法官心不在焉,这样的法官合格吗

    判决书未列明被告的住所。遗漏了?
    2、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1)未对被上诉人的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判决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进行调查处理,一是未在庭审时进行合法性

审查,未调查,未评判。二是未在判决书中载明审查过程。
    2)一审判决自相矛盾。一审判决载明,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未依法调查
处理此事,并称其无查处职责。但是,判决同时载明,被上诉人进行了转办,履行
了义务。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一方面说无此职责,同时又说履行了转办之义务。   
    3) 一审法院放任其乱用职权,放任其不守法,放任其违法。
    南漳县人民政府乱花包括上诉人在内有份的的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参与与上
诉人对薄公堂的违法行为。放任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乱用职权,花原告有份的公共
资金聘请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登成与原告对薄公堂。县政府县长肖力为什么
不到庭应诉?开庭之日干什么去了?有什么事比出庭更重要?副县长?副书记都没
有时间出庭应诉吗?自己的法律水平不如律师吗?那么,应该让位了,法律知识欠
缺,自行辞职,让律师当县长吧!请律师担任南漳县县委书记副书记吧!
    南漳县花人民那么多钱,供养了那么多县领导,县长副县长,书记副书记等,
为什么还有花钱聘请律师呢?南漳县一共花了多少钱聘请律师呢?请公开这方面的
信息吧!建议县长县委书记自己掏腰包付律师费吧!
   放任得到被上诉人非法支付钱财的律师在法庭上厚颜无耻的诡辩。明显违反了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
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法官为什么不查明县长肖力不到庭应
诉的原因?副县长、县委书记、副书记这些负责人都干什么去了?他们为什么不能
出庭?对于这些明显的不合法行为,一审法官不闻不问。”
    4)非法拒绝上诉人聘请的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一审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诉
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性规定。一审法院审判长王杰锋,拒绝接受委托人提
供的委托书以及推荐函等诉讼文书,对于上诉人提交这些文书的行为不屑一顾,说
什么,不是律师不得代理,不允许上诉人委托的代理人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难道审判长不懂这样的法律搞定吗?如果懂得这样
的规定,岂不是故意违反法律程序,侵犯上诉人的法定权利吗?
    事实:2017年1月10日14时30分左右,上诉人等按传票上的时间到指定的法院
,根据电子显示屏的指引,到指定的法庭等候参与开庭,15时稍后,审判长等人
过来告诉上诉人等,电子显示屏显示的开庭地点弄错了,与其他开庭冲突了,需要
换法庭,然后就换到了指定地点的楼上的一个审判庭(具体第几审判庭不记得
了)在等待审判长到厅的时间里见对方律师在看手机,(上诉人代理人等被该法院
侵权,上诉人代理人等在进审判庭大楼的时候都被告知不允许带手机到审判庭
,故将手机放到储物柜里了)不允许上诉人等带手机进入审判庭,对方代理人律师
为什么有此特权?法律依据何在?大约15时15分左右审判长等法官到庭,审判
长等认识被上诉人聘请的律师,与律师打招呼示意,然后审判长让全体起立宣布开
庭,(没有敲法锤)宣布开庭时审判长并没有按正常程序进行,只是简单的宣
读了双方的到庭人员名单,并未按正常程序核实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的身份,就让
原告说起诉原因,对方陈述答辩状内容。后来上诉人的代理人举手表示对对方
聘请律师有异议,然后审判长说开庭的程序有错误,重新开始,后来让我们出示我
们的证件,我们将推荐函、委托书呈给法官,并告诉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为章兴国代理的时候,法官拒绝接收,连看都没看哪些证明文件等手
续,法官右手边的那个女的审判员就说开了,开这么多次庭,没听说过自然人
和同事关系可以做代理的,然后就说我们没权力代理,让我们坐到旁听席上去。
    选择代理人的权利,是上诉人的权利,并非一审法院的权利。一审法院拒绝让
刘某和孟某担任代理人出庭应诉,于法无据。属于越权和侵权行为。委托人
和代理人有权要求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损失。
    上诉人委托本单位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推荐的刘某、孟某,北京到
襄阳市与上诉人一道出庭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也不违
反该法律规定。法官却说,言出即法。至今未出具任何不允许作为代理人的法律文
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上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其中推荐列举了
三类员作为可以作为代理人,但是,该法律未规定必须委托其三类人员作为代理人
,该法律未禁止上诉人委托其三类人之外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可见法官未
任何理由侵犯了上诉人的委托权和刘某、孟某的受委托权。使上诉人处于孤立无援
的境地。
    对于此,上诉人在庭后向该法院进行举报,遭遇了该法院无视宪法,违反了宪
法第27条规定,也违反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解决门难进的重要指示,官僚
主义作风严重,门难进,投诉举报无门,该法院至今未答复可见。当然,这样的法
院院长在应该被撤换之列。
一审法院违反了宪法第41条关于对于公民的检举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
规定。
    3、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县政府转办之事,法院认定了,但是,没有事实依据
。上诉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在上诉人起诉之后补办的有
关文件,是捏造事实。为什么转办之后不告知上诉人呢?如果被上诉人当时告知了
,那么,上诉人会等待国土资源局的处理结果。为什么国土资源局反馈汇报之
后,被上诉人仍然还不告知上诉人呢?被上诉人对于国土资源局未依法查处,只是
汇报,形式主义的汇报行为,作为县长为什么不要求其依法查处呢?县长放任
国土资源局不作为,本来就是违法的,一审法院却认定其履行了义务,这不是明显
的偏袒被上诉人吗?这不是明显的官官相护吗?腐败联盟?
    庭审进入尾声时,审判长最后说,按说行政诉讼是不可以调解解决的,不过你
们的这个事情其实挺简单的,审判长告诉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回去后,县政府
给章兴国出个书面答复不就行了嘛!说这话的时候,没有一点法庭该有的庄严,端
着个水杯说。后来问章兴国说,这样行不行,我就要判决书,恳请法院依法判
决,给我判决书就行了。从他的讲话可以看出,这位审判长轻视上诉人的诉讼,流
露出随意判决的迹象。
    4、适用法律错误。不妨看一下有关法律规定,之后就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有法
定的义务履行义务,被上诉人不得对于该举报不闻不问,并非这些一审法官所说
被上诉人无调查处理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有义务依法调查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
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由此可见,被
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村
民陈某,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违法建房。在没有办理任何手
续的情况下把房子盖起来,并将村里的公用通道非法占用1米多,月10平方米,
不是侵占土地土地了吗?违反了宪法规定,南漳县人民政府为什么不制止,不纠正
呢?履行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吗?显然没有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
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
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审法
院对于南漳县人民政府不作为,放任陈某违法建设的行为,为什么不予以终究
呢?符合上述规定吗?况且,说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无法定义务,已经履行了
义务等等。如此裁判,显然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
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从本案来看,南漳县人民政府对于公民章兴国等的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南漳县
人民政府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做到了吗?严格履行了吗?没有。但是,
一审法院说履行了。此判决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事业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行政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
政府的工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南漳县人民政府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乡建设事业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
政工作人员。南漳县对于公民的举报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可以不予理睬吗?对于分
管城乡建设的副县长有关局长进行依法任免,依法考核和奖惩了吗?本案中没
有做到,如此判决,实际上是放任其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二)领导
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
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
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被上诉人南漳县人民政府如此领导国土资源局,这不是敷衍了事吗?放任陈某
非法侵占土地,破坏社会秩序,使上诉人正常的通行权得不到保护,这样也能
够说明被上诉人履行了义务吗?显然不是,显然是不作为,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判
决其履行了义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与法相悖。
    总之,对于上诉人的举报不予回应,不理睬上诉人的举报行为,属于适用法律
的错误。转办之事,当时未告知上诉人,是否转办?具有或然性,仅凭被上诉
人一方证据轻率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假定其有转办行为,但是,不可一转了
之。被上诉人明知国土局未依法查处,对于其不作为予以放任,其后未监督国
土局依法办理也构成不履行。不得认定其已经履行。

          具状人:章兴国  章兴齐      
          2017年5月1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
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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