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19时许收到广东法院短信,广东法院称有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
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歪曲了法律,仔细看看吧,看看法律依据何在?打着幌子是不行的,谎言是会被捅破拆穿的。
短信内容如下:
【广东法院】彭兰凤:你诉被告博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2024)粤1320行初134号一案,
你方委托韦天培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核查,你方委托代理人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韦天培不是适格的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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