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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乱作为:2024年7月16日19时许收到广东法院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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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6 22: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7月16日19时许收到广东法院短信,广东法院称有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
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歪曲了法律,仔细看看吧,看看法律依据何在?打着幌子是不行的,谎言是会被捅破拆穿的。
短信内容如下:
【广东法院】彭兰凤:你诉被告博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2024)粤1320行初134号一案,
你方委托韦天培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核查,你方委托代理人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韦天培不是适格的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释〔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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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6 23: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未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呢?

点评

海!外直播 bitly.net/x5555 禁闻视频 bitly.net/nvvvn 本来,英国脱欧非常复杂,难言好坏。但是,一看到环球某报批评脱欧,大家就支持英国脱欧了。呵呵!看这个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24-7-1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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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6 23: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你方委托韦天培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核查,
      
      批评者:1、人民法院无此核实权。人民法院有权核实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韦天培的情况吗?法律规定何在?多少条多少款?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有核实权吗?规定何在?可见,人民法院的行为系越权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该法院是如何核实的呢?真实吗?经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等?请法院告知核实过程?
      
      法院:你方委托代理人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批评者: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仔细看看吧!该条内容是指引性指导性条款,不是强制性的条款,也不是禁止性的条款,法律用语是可以委托......,不是必须委托......,也不是应该委托......
法院是执法单位,法院没有解释权,法官也没有解释权,更不可歪曲法律。      

       法院:韦天培不是适格的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批评者:3、法院的上述结论是错误的。程序错误,随心所欲,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系滥用职权,乱作为。因此,必须纠正上述错误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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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6 23: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乱作为:
2024年7月16日19时许收到广东法院短信
https://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496&page=1&extra=#pid2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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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7 06: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至惠城区人民法院异议书
       异议人(原告):魏雄杰、彭兰凤。
       2024年7月16日19时许原告收到广东法院短信,短信内容如下:
       你诉被告博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2024)粤1320行初134号一案,
你方委托韦天培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核查,你方委托代理人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韦天培不是适格的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该法院称有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
       原告认为,该法院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歪曲了法律,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歪曲了法律。   
      1、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法定的权利,不是人民法院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干涉。人民法院无此核实权。人民法院有权核实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韦天培的情况吗?法律规定何在?多少条多少款?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有核实权吗?规定何在?可见,人民法院的行为系越权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该法院是如何核实的呢?真实吗?经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等?请法院告知核实过程?      
      2、法院称,你方委托代理人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禁止性规定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仔细看看吧!该条内容是指引性指导性条款,不是强制性的条款,也不是禁止性的条款,法律用语是可以委托......,不是必须委托......,也不是应该委托......,法律未规定不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院是执法单位,法院没有解释权,法官也没有解释权,更不可歪曲法律。     
       法院称,韦天培不是适格的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原告认为,其内容不合法。法院的上述结论是错误的。程序错误,随心所欲,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系滥用职权,乱作为。因此,必须纠正上述错误判定。
       对于原告的异议,请求惠城区人民法院予以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原告):魏雄杰                彭兰凤
       2024年7月17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释〔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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