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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兰凤起诉博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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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4 2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彭兰凤,女,37岁,1985年0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982198508204947,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官桥镇瑶村,工作单位: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治工作者。现住广东省博罗县龙溪街道球岗村龙盛小区B15-16号,联系电话:010-81783596,18911276110.
      诉讼代理人:韦天培,男,身份证号522327195002021239,法律工作者(法治工作者),住址:贵州省册亨县坡妹镇走马村长田组。
      被告:博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甘伟迅(现任博罗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住所:博罗县罗阳街道北门路90号,联系电话:0752-6733110。
      诉讼请求:
    1、对于被告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博公(龙溪)行罚决字(2023) 31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其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赔偿因错误拘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误工费2500元,房屋被强拆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因博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不予依法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无法申请,只能随大流,按照其他人的建房(已经建成约100栋)方式,在新农村小区地块内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45条权利转让的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上房屋建造权可以转让,法律不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禁止建造权的转让,权利转让和受让行为不违法。
    被告作为公安机关,应该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执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指示,执行习近平指示,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严格执法,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享受到公平正义。
    但是,被告当两面人,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无视宪法法律,无视党中央的政策,拒不执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与党中央对抗,被告为所欲为,称霸一方,欺骗上级 ,欺骗群众,打着执法的旗号,乱作为,滥用公权力,不着警服,不表明身份,不公开执法,着便衣秘密抓人,限制人身自由,拘留原告5日,直至房屋强拆完毕才释放原告,充当非法强拆的腐败分子的打手。
      更有甚者,龙溪街道办事处无视法律,我行我素。2023年5月4日,原告对于龙溪街道办事处非法强拆之事已经起诉,惠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龙溪街道办事处应该等待法院裁判之后作出处理,不得急于强拆。
    1、有关部门非法强拆我家的坐落在博罗县龙溪街道球岗村龙盛小区B15、B16的房屋,是原告家庭财产,受宪法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我家的房屋等财产,但是,被告反其道而行之,助纣为虐,帮助非法强拆人员做违法之事。

      被告的行为不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系乱作为,涉嫌共同犯罪。
    1)原告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原告与邻居一样,在规划线内,利用村民的宅基地建造房屋,未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对于社会无危害性,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取得物权——所有权,原告所有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

       但是,博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送达依法认定我家房屋是违法建筑物,未送达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也未送达强拆决定书、强拆令等,强拆现场无政府强拆公告等法律文书。强拆人员胆大包天,无视法律,随意而为,毫无合理性,不合法。被告不仅不依法制止非法强拆行为,反而,将原告等人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权,原告无人在现场阻止非法强拆,为非法强拆人员鸣锣开道和助力。
       2)博罗县龙溪街道办事处无权强拆,其强拆行为是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第(三)项规定,博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假定原告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博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拆房屋,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拆,况且,博罗县人民政府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见博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强拆行为不合法,是非法的。

    2、根据警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保护我家人员生命和房屋等财产权,被告未履行职责,不作为 。非但如此,被告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安部关于不得参与非法强拆的指示,参与非法强拆,成为非法强拆的帮凶,助纣为虐,属于典型的乱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原告无违法行为,被告未遵循上述规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执行法律规定,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不作为乱作为。显然,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原告阻止非法强拆,无危害社会治安,无违法行为,无社会危害,但是,被告未遵照执行,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在处罚决定书载明:龙溪街道球岗村龙盛小区B15、B16属违章建筑,建筑楼高11层。执法队于2021年5月19日给屋主下发停工通知。
    2021年7月13日、2022年5月7日对屋主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执法队于2022年11月对违章建筑拆降至5层,后续计划拆降至3层。但户主家亲人住进房屋顶部造成无法继续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降。

    以上事实,不能说明原告有违法行为,不得认定原告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认定识别,龙溪街道无此执法权。
      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执法权在于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龙溪街道办事处多次发通知等都是越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关于依法治国的规定,也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建和强拆等无权说三道四,更无权强拆。
    按照博罗县人民政府博府【2020】24号文件(公告)第一条规定,自然资源(林业)执法调整由镇街实施。不包括林业之外的事项。况且,行政执法附件中序号第28项 规定的职权依据文件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是城乡规划法,但是,龙溪街道办事处适用的是城乡规划法,未按照上述条例执行执法。可见,龙溪街道超越了执法范围,且适用法律错误。这个文件是龙溪街道办事处作为证据提供的。
    被告在处罚决定书载明: “户主家亲人住进房屋顶部造成无法继续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降”,原告及亲友住在房屋顶部,不是违法行为,户主家亲人住进房屋顶部,这是他们的自由权,被告无权干预。
    再说,龙溪街道办事处非法强拆,原告及其亲友有权正当防卫,有权抵制非法强拆。
    拆降,即继续非法强拆,属于非法强拆行为,参与非法强拆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户主的亲人参与阻止非法强拆行为不违法,是正当防卫行动。


      龙溪街道办事处拆除人民群众的房屋就是执法吗?
      龙溪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强拆的法定程序,被告作为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识别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执法?不得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认定龙溪街道办事处的乱作为为合法的执法行为,不得将非法强拆行为认定为合法的强拆行为。  
    3、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2023年5月29日执法队向彭兰凤进行执法通知,告知其离开房屋不要阻拦违章拆除,彭兰凤以拿美工刀要割腕自杀方式阻栏拆违,彭兰凤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彭兰凤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以上内容与事实不符。
    龙溪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必须依法送达有权执法机关违法建筑物认定书和强拆决定书,并予以强拆公告公示。但是,龙溪街道办事处未依法送达有效的法律文书。被告不得认定为合法的执法行为。
    况且,原告只是倾诉:房屋被拆除之后,建房所借的款项,将无法还清,欠债很多,无力偿还且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日子没法过。活不下去了,这些是将来面临的实际情况,这对于非法强拆人员来说,不能构成阻止拆房,实际上,未能阻止非法拆房行动,房屋被全部拆除。
    因此,被告如此认定原告阻拦拆违事实是荒唐的。  
       当然,原告对于非法强拆,有权正当防卫,有权阻止非法强拆。
    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称原告“供认不讳”,与事实不符。
    原告一直不认同被告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被告认定原告供认不讳之说,是民警编造的谎言,是强加给原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空洞抽象,空洞的结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未详细载明事实和证据;也未载明具体的法律依据的详细内容,不具体,不详细,无具体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关于制作处罚决定书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彭兰凤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告违法参与非法强拆,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乱作为。被告将街道组织非法强拆的行为认定为执法行为,将原告正当防卫、自力保护自己的房屋等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这是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被告认定的事实不符合事实。实际情况是:非法强拆人员未公告、出示依法强拆令、执法人员证件等文件,违法强拆现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何在?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未出示强拆现场领导人员工作证件,现场指挥强拆人员和实施强拆人员身份不明。如此执行职务?符合执行职务的规定吗?强拆令?强拆决定书何在?非法强拆人员未告知执行强拆的法律规定,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执行职务,相应的法律规定条款是多少?详细内容是什么?强拆现场书面告知文件何在?
    非法强拆人员用施暴、打砸的黑恶势力的进攻方式,动用大型建筑机械非法强拆。
    显然,被告认为原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错误,原告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因此,适用法律错误。
       人民群众对于非法强拆人员不文明执法、野蛮强拆、施暴强拆、无视法律的行为极为不满,非法强拆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作为当事人,对于非法强拆人员违背法律,违背党的20大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违法行为及其愤慨,试图以生命抵制非法强拆,以生命保护自己的财产,用生命捍卫宪法法律权威和党中央的权威。但是,非法强拆人员动用强大的公权力,出动浩浩荡荡的城管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临时合同工)做危害社会和原告合法权益之事,原告无力阻止。
      因被告错误拘留原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赔偿误工费每人每天500元,按照被拘留5天计算,计2500元。房屋失去防守,房屋被强制拆除,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要求赔偿1000万元;造成全家人精神恍惚,故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一十万元。
      如诉所请,请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安排较大法庭,便于公众旁听,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本案社会影响大,加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副县长兼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此致
惠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彭兰凤
      2023年10月21日

附证据:
博罗县公安局作出的博公(龙溪)行罚决字(2023) 31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被告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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