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详细内容: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521&highlight=%E6%B0%91%E6%B3%95%E5%85%B8 覃显松在裁定中载明的所谓不得转让的理由,与法律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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