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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李天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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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04: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27条,第41条等关于公民有监督权的规定,现在对于平度市公安局李天飞寻衅滋事一案,予以关注,予以监督。
      笔者所了解的李天飞,一直在北京干电焊工,住十分简陋的出租屋,为人正直厚度。有时他说家里信访事项,一直未得到依法处理。
      2024.06.03日下午李天飞留言说:房山公安抓我回平度。房山刑警拿着平度市公安局拘留证到我家把我抓到房山分局办案地。一会就到了。
      2024年6月6日10:04分,青岛市平顶山刑警大队马山宇同志来电话说,李天飞被我局刑事拘留了,李天飞问,你是否愿意做他的辩护人,是否有时间?我告诉吗警官,同意为李天飞辩护。
      未得知李天飞案的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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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05: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天飞有什么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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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9999g 禁闻视频 bitly.net/xvvvv 一个社会如果只能靠删除不同看法去维护统一思想的宣传,那就证明这个思想宣传已经到了弱不经风的程度了。看这个就知道..   发表于 2024-6-1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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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05: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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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06: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监督李天飞案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现申请贵院对于平度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李天飞寻衅滋事予以监督。
     事实与理由如下:
     李天飞一直在北京干电焊工,住十分简陋的出租屋,为人正直厚度。有时他说家里信访事项,一直未得到依法处理。
      2024.06.03日下午,李天飞留言说:房山公安抓我回平度。房山刑警拿着平度市公安局拘留证到我家把我抓到房山分局办案地。一会就到了。
      2024年6月6日10:04分,青岛市平顶山刑警大队马山宇同志来电话说,李天飞被我局刑事拘留了,李天飞问,你是否愿意做他的辩护人,是否有时间?我告诉吗警官,同意为李天飞辩护。
      这说明,李天飞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已经立案了。
      但是,平度市公安局未告知李天飞涉嫌犯罪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该案件有李天飞的犯罪事实吗?适用法律十分准确呢?是否执行了该法第2条关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的规定,李天飞为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事实,平度市公安局应该不予立案,也就是说,平度市公安局不得立案,立案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李天飞常住在北京,如果是现行寻衅滋事罪犯罪,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北京市公安局管辖,不得由平度市公安局管辖。
如果是很久以前的案件,李天飞在北京打工很多年了,是否过了超过了追诉时效呢?
  平度市公安局,对于李天飞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没有社会危险性。如此刑事拘留了,李天飞不能打工,不能参加看守所之外的劳动,对于社会和李天飞本人都是浪费,都是不利的。
  鉴于此,申请贵院对于平度市公安局的立案行为予以监督,依法纠正其立案错误,撤销该案件,对于其强制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特此申请

  申请人:王金祥
  2024年6月11日06:31:52
  联系电话:010-81783586,189112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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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07: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通过平度检察院的微信微博和12309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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