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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乱作为不作为,请求其自行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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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01: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乱作为不作为,请求其自行纠正错误
      投诉举报书: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牵头与浙江省司法厅越权印发了《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的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这个文件《规定》多方面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劳动权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平等选择劳动种类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规定,违反了原合同法和现行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其中“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违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这个《规定》还有不少关于法院特权的内容,滋长法院工作人员乱作为。对于法院建设和法官管理极为不利。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代理人。
      五、人民法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的公民代理人免予登记。
       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应当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没有法院出具的《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公民代理人具有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决定。
       七、在立案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审查登记;在审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审查登记。
      以上三条,均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之规定。多此一举,增加了人民法院的非审判工作量,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然 ,这个《规定》是一份无效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就应该明文废止。
      但是,没有废止。近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庭祝惠忠庭长,无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用这个违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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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0 02: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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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9999f 禁闻视频 bitly.net/55qq55 本来,英国脱欧非常复杂,难言好坏。但是,一看到环球某报批评脱欧,大家就支持英国脱欧了。呵呵!看这个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24-4-20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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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0 02: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法律乱作为不作为,乱发文件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越权乱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违反了《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牵头与浙江省司法厅越权印发了《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的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这个文件《规定》多方面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劳动权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平等选择劳动种类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规定,违反了原合同法和现行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其中“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违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这个《规定》还有不少关于法院特权的内容,滋长法院工作人员乱作为。对于法院建设和法官管理极为不利。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代理人。
    五、人民法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的公民代理人免予登记。
    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应当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没有法院出具的《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公民代理人具有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决定。
    七、在立案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审查登记;在审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审查登记。
    以上三条,均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之规定。多此一举,增加了人民法院的非审判工作量,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也是不合法的《公民代理须知》,有多次违法之处。
      当然 ,这个《规定》是一份无效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就应该明文废止。
      但是,没有废止。近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庭祝惠忠庭长,无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用这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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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0 02: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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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0日02:38:47向中纪委举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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