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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乱作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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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00: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乱作为不作为,请求其自行纠正错误
      投诉举报书: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牵头与浙江省司法厅越权印发了《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的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这个文件《规定》多方面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劳动权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平等选择劳动种类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规定,违反了原合同法和现行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其中“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违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这个《规定》还有不少关于法院特权的内容,滋长法院工作人员乱作为。对于法院建设和法官管理极为不利。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代理人。
      五、人民法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的公民代理人免予登记。
       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应当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没有法院出具的《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公民代理人具有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决定。
       七、在立案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审查登记;在审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审查登记。
      以上三条,均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之规定。多此一举,增加了人民法院的非审判工作量,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然 ,这个《规定》是一份无效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就应该明文废止。
      但是,没有废止。近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庭祝惠忠庭长,无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用这个违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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