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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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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9: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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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 20: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白洁当庭签收委托书,委托王金祥作为诉讼代理人,王金祥当庭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代理人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商定,而不是由人民法院选择,也不得由人民法院进行代理权的审查。人民法院庭审的客体是案涉的事实,法律未授权人民法院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因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186&page=3&extra=#pid2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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