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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同志阅处,抓紧修改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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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23: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现年67岁,中共党员,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提出如下建议:
       1、律师法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这一内容是多余的。冒充行为是违法的,众所周知的常识,且民法典、行政法、刑法有相关规定,律师法又如此规定,多此一举,立法的科学性何在?不符合立法法的原则。
      2、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上述规定,超出了律师法的范围。律师法规范律师的行为,诉讼法有代理辩护之规定,使我国法律体系混乱。代理是劳动,限制人民群众平等的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性和辩护劳动,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公民有平等劳动权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原则。
      上述规定,形成垄断,排斥人民群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工作,阻止了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反腐败,滋生司法腐败,律师与法官勾结不作为乱作为,搞腐败的事实很多。
      禁止普通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不利于法治中国建设。将人民群众排斥在司法监督之外,法治中国建设,必须鼓励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工作,通过参与诉讼代理人活动,可以促进学用宪法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宣传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形成遇事找法的氛围,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否则,法治中国不可能建成。
       3、人民群众从事诉讼代理,利国利民。1)人民群众在诉讼代理工作中,可以监督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律师不敢监督,无视法律的司法人员,比较猖狂,我行我素。司法腐败愈演愈烈。2)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避免当事人花重金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近日,有一位女士,因为其丈夫被刑事拘留,律师要求支付30万元人民币给其代理,作辩护人,该女士不得不倾家荡产,将生活费给律师救其丈夫。因为律师垄断,让普通群众经济困难,精神痛苦。掏出30万元人民币,花在律师身上,人民群众不心疼吗?30万元,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总之,法律通俗易懂,不是高科技,不要使法律服务神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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