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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襄阳市襄州区区长必须问责 撤销其一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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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4 16: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襄阳市襄州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党组书记崔长领等必须问责,撤销其一切职务。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襄州区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作为区政府的法人代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有关部门撤销其区长职务。
    事实如下:
    2016年,襄州区人民政府在强拆我家房屋之前,未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办理,拒绝向我家给付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评估计算的拆迁补偿款 637051 元,我不得不向区政府借款10余万元,扣除我的借款,至今尚有501116元,未给我家,应该无条件给付并支付利息。
    近日,我向区政府反映,要求给付此款。区政府不作为,拒绝答复,风马牛不相及的襄州区政府张湾办事处给我答复,该办事处无视法律,歪理邪说,提出莫须有的、荒谬的、无理的要求,说什么,必须与指挥部订协议,这不是强迫行为吗?这不是非法卡我吗?
    法律依据何在?岂有此理?!

      举报人:郭邦发
      2024年2月4日


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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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4 17: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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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提交,2024年2月4日17:29:21完成。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 ... amp;extra=#pid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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