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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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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30 22: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笔者: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笔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还本付息或者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笔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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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3 01: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30 06:09
事实?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

有的人歪曲司法解释,乱纪为。他们往往打着司法解释的旗号,乱作为,乱用刑拘等权利。必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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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6 23: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刑法规定分析:非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其中客观方面: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476&page=1&extra=#pid2431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金石公司的行为不具备上述规定。

法人代表lcq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金石公司的行为也不是违法行为,系正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不得追究无犯罪行为的吕超强的刑事责任,必须撤销对于吕超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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