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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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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1 09: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的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见,当事人选择、选定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是法定的,其委托行为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因此,当事人选定诉讼代理人之后,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授权要求法院去审核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因此,法院无权审核诉讼代理人资格。
       代理人的资格等方面的问题由委托人考虑并决定。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的选定由委托人决定,法院不得干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一款。
       三、当事人有选择权,“下列人员”之外的人员,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是建议性、推荐性、指引性、指导性条款,不是禁止性条款。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委托什么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当事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规定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规定不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人作为授权代理人。也没有规定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因此,这里的“可以”,当事人有选择权,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之外的人员,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律师、近亲属等三类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其目的是给当事人选择诉讼代理人的大致范围,并作出了部分列举,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的列举,只能部分列举。
      法律在这里规定的是“可以”二字,不是应当,不是必须,并无禁止律师、近亲属等三类人员之外的公民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也不是不得委托律师、近亲属等三类人员之外的公民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普通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规定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乱作为,不得越权干预当事人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得侵权剥夺受托人的代理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来源:世界监督论坛——监督文化节——监督法院,
网址: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408&page=1&extra=#pid2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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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1 11: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将乱作为不作为的法官从法院清除出去,以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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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iiiq 禁闻视频 bitly.net/vvvcc 某省长说:“请全省人民对我严格监督。” 网友评论:人民拿什么监督你?报纸归你管,电视归你管,网络归你管,我这条信息都归你们管,说删就删,从来也没跟我商量   发表于 2024-1-3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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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 20: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法官乱作为,不审理讼争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专门审理法院职责之外的事,乱作为。实际上是腐败行为。因此,人民群众必须反腐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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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 20: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相似,也必须反腐败,遏制有的法院挑剔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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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 23: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歪曲法律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有之。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将他们从法律工作部门清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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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7 00: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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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7 00: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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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7 01: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永清县人民法院:
      你为朋友做诉讼代理人,因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你朋友不能委托你作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答复。            
   
                   永清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评论:永清县人民法院的看法:因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你朋友不能委托你作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胡说八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你朋友不能委托你作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永清县人民法院,胡说八道,不符合实际情况。什么是
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条件何在?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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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7 01: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4-4-17 01:54
永清县人民法院:
      你为朋友做诉讼代理人,因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 ...

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是什么?法律没有规定。腐败法官乱作为,就歪曲法律,将诉讼代理人的条件编造从来了。必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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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0 02: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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