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即撤销于万臣的厅长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有批评权建议权的规定,笔者作为中国公民,现提出建议:建议立即撤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于万臣的职务。 事实与理由: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1、乱花纳税人的钱,浪费公共资金,违法聘请保安物业人员,障碍人民群众到该厅办事;办公大楼一楼闲置、未利用,严重浪费国有房屋资产。违反了宪法第14条关于“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第27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之规定。
2、阻止人民群众到该厅办事,拒不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门难进问题的指示,违反了党中央“两个确立” 做到“两个维护”规定,违反了宪法第27条关于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
该厅如此无法无天,无视宪法,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不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不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乱作为,违法设立保安物业的岗位,不符合党的20大精神,不符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指示精神,违反了党中央关于反四风的规定,未努力为人民服务,该厅领导政治上不合格。 于万臣作为该厅一把手,作为法定代表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对于该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撤职查办,请求纪委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2023年9月28日16:47:25,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乡村振兴调研策划中心2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11条之规定,到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63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具了介绍信,拟联系调研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如何提供宅基地利用率,充分利用宅基地涉及的乡村规划,山顶水库和环山水库和预防尚志市水灾等问题。遭遇不明身份的貌似保安物业人员阻拦,未能进入该厅办公室,经长时间联系、等候、投诉,时过半小时,该厅自称工作人员的银女士下楼,在一楼公共区域接谈。联系等候投诉,浪费了大六公司工作人员的时间,有损法律尊严,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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