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监督学会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376|回复: 0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0-12 03: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规定来处理的,对于转让人拥有2处以上宅基地、双方属于同一农村集体、受让人没有宅基地、获得农村集体同意,是可以办理宅基地的转让的。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的规定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的程序,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转让处理。公民可以提交有关材料,并对自己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证明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世界监督论坛

GMT+8, 2024-4-29 14:39 , Processed in 0.017366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