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权属不得属于该吴jf
争议区块坐落于江山市碗窑乡和源村麻地自然村土名为“后背苦”的晒谷场(面积为137.24平方米,四至为北水泥路为界,东以吴子安砌墙为界、南以现田梗边为界、西以吴国华田埂为界)。
分田下户前,很多农户就近开拓平整土地作为晒谷场,当时该争议区块在申请人老房子后面,申请人吴丹丹的祖父吴清财平整了两块场地作为晒谷场,且该晒谷场之上靠近山的位置,还有他人开拓四五领晒谷场,另“后背苦”山地周边的晒谷场皆是如此,并非申请人一户特有现象,该争议区块其后一直由吴清财管理使用。 1989年麻地村进行造路时,吴双修(第三人吴江法父亲)部分山地于1989年因村集体造路被征用,当时补偿方式用村集体九股头山场进行置换(后九股头山地因征用再次被置换),“后背苦”的山地只剩余部分归吴双修户所有,但并不包括争议区块。
吴清财户的晒谷场当时村集体未予补偿,时任村干部答应吴清财,路造成后余出土地在原位置让其自行平整使用,延续到其子吴子云户(已故,为申请人吴丹丹的父亲)仍在管理使用,吴子云于2009年左右对晒谷梗进行平整,并打算建房并出过红线图,其《江山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审批表》经村委、江山市碗窑乡人民政府、江山市规划局盖章确认,上述事项在2018年和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时有过确认。后因吴子云2011年去世,其妻子早已与其分开,留下时年14岁的申请人吴丹丹,遂宅基地被空置,第三人见吴子云家中无人做主,便对争议区块起了心思。 原江山市源口乡麻地村《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档案》所记载的吴双修、山场四至东以地坑为界、南以路为界、西以毛竹山为界,北以善水为界。
其一“后背苦”山地是个大地名,吴双修山场在该地名之内,但是争议区块并不在吴双修山场之内,该点吴双修在世也清楚,所以并未叫“后背苦”,山场周边的众多农户归还晒谷场。
其二该责任档案至今30多年,当初的四至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已无法清楚区分四至,作出四至范围的界定。另按照常理,1988年《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档案》中有关于吴双修“后背苦”山场的记录,理应在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而现有登记为第三人吴江法名下有“煤洞山”面积2.825亩的记录,显然与吴双修名下“后背苦”山地在1989年被置换的事实相符合,因此相关行政部门未有进行登记。
被申请人一方面认可原始四至无法查找,一方面却说进行走访,核实情况为申请人户在争议场地有晒谷梗,争议场地属于吴双修自留山范围内,却未公示找哪些人进行走访,走访相关笔录均未向申请人出示过,以争议区块在吴双修名下山场内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一笔带过。
被申请人说,申请人提供2021年11月23日的《证明》,其很多证明人的名字并非本人所签署。但是,未指出哪些证明不是本人所签署。这与实际情况不符。申请人叔叔吴子兴一一找到村民签字,村民自愿签署,仅有一个村民吴天宝不会写字,但吴子兴将证明内容读与他听,代签署后,吴天宝按了手印,上述情况可与这些村民进行一一核实。 综上,争议区块一直由吴清财管理和使用,后通过家庭内部分配,分配到申请人处。
《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档案》并非林权证,不是法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档案》并无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该档案所记载的四至变化巨大,且发生了造路征用置换等情况。
被申请人对未明确查明的事实,无视申请人已经管理使用争议地块多年的情况,无视四至边界村民及众多其他知情的村民(包括第三人的兄弟吴江明)的证明,仅以含糊的走访核实之说,确认争议场地属于吴双修自留山范围内,歪曲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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