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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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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1 18: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

       四百五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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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1 19: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背了法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6条的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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