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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严兆海案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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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1 05: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6-21 05:55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这个阶段还羁押,这样,明显都不合理

自行变更强制措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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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1 05: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公检法自行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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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1 06: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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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1 06: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年2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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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1 06: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应该变更强制措施。关押很久了,为什么不释放或者改变强制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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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1 06: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建议书
      严兆海案,审理经历了42个月,涉嫌严重的变相超期羁押。
      建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建议权批评权的规定,建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即变更强制措施,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兆海作出了(2021)粤03刑终2420号刑事裁定,该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刑初27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定书载明:2020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严兆海已经被羁押3年又6个月。明显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有超期羁押之嫌。况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公安局、检察院至法院一审结束,需要6个月。二审两个月,粗略计算,共计8个月。
       然而,严兆海案,审理经历了42个月,严兆海被关押了这么久,是普通的5倍多。显然不合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正常案件的一审证据不足必须释放,严兆海案,补充侦查的次数太多了。因犯罪证据不足,约7次补充侦查。太荒唐了,犯罪证据不足,意味着,被告不构成犯罪,依法应该释放,放人回家,这是常理。不构成犯罪,仍然羁押,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办案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涉嫌犯罪。对于无罪的人,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反复补充侦查,寻找被告的犯罪事实。显然,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此变相超期羁押,太明显了。一般的人都可以看出,一般的人会作出这样的评论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两审终结,应该予以释放,如果还需要审理,应该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严兆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建议人:王金祥(中国公民、中共党员,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年6月25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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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1 06: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0755289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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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1 07: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建议书
      建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建议权批评权的规定,建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兆海作出了(2021)粤03刑终2420号刑事裁定,该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刑初27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定书载明:2020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严兆海已经被羁押3年又5个月。明显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有超期羁押之嫌。况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两审终结,应该予以释放,还需要再审,应该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严兆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建议人:王金祥(中国公民、中共党员,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年6月21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159&page=2&extra=#pid2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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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1 07: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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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2 22: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休止的退查,无休止的延长办案期限,是违反疑罪从无的原则的行为,也是变相超期羁押表现,总之,这些行为都是乱作为,也是公栏法相关领导不纠正错案的表现,是典型的不作为。也是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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