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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严兆海案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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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1 23: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9-20 03:17
2023.2.2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宇 、审判员袁琰、刘晓娜三人作出(2021)粤03刑终2420号刑事 ...

     笔者评论:根据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无罪,不得发回重审。可见,该裁定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有人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裁定发回重审的正确的。此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该裁定是错误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述裁定错误,再次上诉,可以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我们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法院院长以及审判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再次审理和裁判难免再次出现错误。因此,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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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2 00: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7-12 07:55
本案所处的阶段是:一审判决已经宣告,不是宣告判决前,现在处在二审阶段,发回重审阶段,因此不得适用此4 ...

      严兆海案,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后,经过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在上诉审之后,即:二审之后的重审时变更诉讼,无法律依据,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后变更诉讼行为是违法的。在第3审时变更诉讼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有的律师随声附和,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也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合法的。这是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言论。
      上诉审即二审,是对于一审法院的已经宣告的判决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发回重审,是为了让龙岗区人民法院自行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如果龙岗区人民法院拒不纠正错误,仍然作出错误裁判,那么,严兆海有权上诉,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龙岗区人民法院的第二次错误判决。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无权在一审宣告判决之后变更诉讼。龙岗区人民法院也不得对于宣告判决之后变更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2023年10月2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307刑初419、1439号刑事判决,对于宣告判决之后变更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乱作为。
      严正质疑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洁莹、审判员张玉婷、莫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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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2 07: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谢,早上好。你不要把心思用在听那些空谈的律师的讲话。你思考以下,你认为这个律师关系好,那个律师关系也不错,但是有一个人敢出来在群里面说话吗?
       在群里面研讨是很好的,但是好律师在哪儿?没有一个,也没有发现。没有一个无偿的站出来维护法律尊严的。他们都不敢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因此,
       建议:筹集一点资金,寻找正义律师,召开一个严兆海案依法维权研讨会。用系统的方法反腐维权。严兆海案必须用反腐败的方式披荆斩棘,排除障碍,依法维权。
       很多人没有看见严兆海案的关键,严兆海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在法律知识方面不精通,是正常的。但是律师应该是知道的,但是律师不敢说。不论证裁判的错误。
       这些律师,谁能论证法院裁判们错误?谁敢于在微信群认证,才是高明的律师,才是真正的法律的捍卫者。
       找粉丝多的抖音快手,把我的观点发出去,我的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法律依据的。用主播发布也行,可以震慑中级法院的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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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2 10: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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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00: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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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00: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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